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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连环碰撞赔偿案

发布日期:2016-06-22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李某驾驶的青A***轿车行驶在雁塔路时撞到停靠在前方的王某陕A***轿车,该轿车又撞到停在其前方的范某陕A***车,由于惯性,范某的车又撞到边某的轿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的损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全责任,其他三车主无责,原告王某的车辆损失严重,经鉴定修复费用为3万余元。原告王某车辆与被告李某车辆投有交强和商业险。事后因肇事者不予配合且路透遥远不便联系,找被告赔偿不便的情况下,原告以其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申请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遭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拒赔,原告于是将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判决原告投保的该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3万余元。   案情分析:        一般受损车辆会起诉肇事者及其肇事者的保险公司赔偿,而本案特点是,被告及其被告保险公司在外省且无法联系路途遥远,原告车辆有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庭审中虽以保险合同中约定原告事故中无责不赔的理由抗辩,要求原告对肇事者及肇事者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依据《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的权利”将自己的保险公司起诉,获得了法院支持。           保险合同的约定不能违反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该案中原告利用保险法中利于受损者得到及时赔偿而规定保险人先于赔付再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追偿权的规定及时得到了赔偿。即:《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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