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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伤后过度医疗 人为扩大损失自己负责

发布日期:2016-07-12    作者:柴海艳律师
 王姓女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医治180天,并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任方据此赔偿其各项损失9万余元。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其受伤后只需住院22天,其余为过度医疗,判定责任方只需赔偿8578.31元,驳回其余请求金额。

  2014年7月6日,王姓女子骑电瓶车与黄姓男子驾驶的正在起步的轿车发生碰撞,王女因此受伤。经交通部门认定,黄男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女受伤之后在医院门诊医治16天,住院医治180天。其后,王女向法院起诉,要求黄男、事故车保险公司按照其实际住院医治情况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9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申请对王女在医院治疗的费用是否属于本次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必要费用、王女的务工时限、护理时限等费用进行鉴定。经鉴定,王女存在不合理医疗,住院期间为22天,误工时限为7天,无须护理。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黄男、保险公司赔偿王女8578.31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王女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称其在住院治疗期间,医院从没要求过自己出院,自己的治疗时必要的。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不提醒其出院并不代表合理医疗,王女为多获赔偿过度医疗,应对由自己扩大的损失负责。一审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判决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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