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形被诉人身损害赔偿案终审被判无责
发布日期:2008-09-25 作者:110网律师
与此同时,二审法院改变了一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告)与另一被上诉人(另一被告)告之间属雇用关系而非承揽关系,遂判决另一被告承担雇主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
周形家住杭州萧山区某镇,经批准建造三层民宅并将工程发给一工匠承包施工,施工过程中一施工人员从楼上摔下死亡。死者家属将包工头及房东周形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1万余元。
周形向律师陈述称,他接到法院送达起诉书副本后,找到当地一律师咨询:按照法律规定自己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律师分析认为周形不但要承担责任而且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这样的答复让周形惊慌失措,很是绝望,不知如何才好。
经朋友介绍周形找到张学辉律师。张学辉律师审查了相关证据材料后分析认为,周形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东周形当即决定委托张学辉律师代理此案诉讼。
案件在法院开庭审理前,法院照例进行诉前“背靠背”调解(不是法定程序,是法院的改革举措),主审法官在做周形的说服工作时指出,周形作为房东将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包工头施工是有过错的要承担责任的云云;张学辉律师代表委托人陈述,按照现行有效法律规定,农村三层以下(含三层)民宅施工不要求施工人有资质,所以周形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官后面还说了好多让委托人生气并感到费解的话,这里就不便一一述说)。调解未成,法院另行安排时间延期开庭审理。
再次开庭审理中,针对原告要求被告周形承担21万余元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张学辉律师在法庭着重阐述:1、《建筑法》规定,农村低层建筑和临时建筑不适用建筑法;2、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三层以下(含三层)为低层建筑; 3、建设部《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虽然规定村镇工匠承接建筑工程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但这个管理办法在《行政许可法》出台后就被废止、不再适用了。综上,周形将房屋发给工匠承包施工未违反法律强制禁止性规定,不存在任何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周形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不服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主审法官要求张学辉律师就自己的抗辩护主张提供法律依据,张学辉律师及时将法律依据提供法庭;法院审理结果虽然作了改判,但张学辉律师的代理意见还是被依法采纳,终审判决周形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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