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需要交纳费用吗
发布日期:2016-08-01 作者:孙超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为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具体而言,人民法院负责强制医疗决定书的作出,公安机关负责强制执行。
强制医疗费用可从两个途径明确承担人
一是靠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对于已参加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精神病障碍患者的强制医疗费用,应按有关规定由医保支付。县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这一途径将解决强制医疗的大部分费用。
二是靠政府。社会途径解决不了的空缺部分费用或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由政府救助。精神卫生法第6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69条规定,“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救助”。由此可知,由政府部门对精神病人提供救助和保障符合立法精神。据此,财政部门应将此费用根据一定比例纳入预算统筹,建立专项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统一保障。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强制医疗费用审批、核算机制,保障强制医疗经费用于每一个被强制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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