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军人若离婚对于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6-08-02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案情简述
柳XXXX与魏XXXX于2009年登记结婚。魏XXXX是一名武警战士,2015年退役。2015年12月5日,魏XXXX将其个人复员费27.09万元一次性转入柳XXXX的银行账户中,柳XXXX从中支取4万元用于偿还其父亲房屋的装修费用。
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并经多次协商不成,柳XXXX诉至法院,要求与魏XXXX离婚。魏XXXX表示同意与柳XXXX离婚,但要求柳XXXX退还其复员费。
法院另查明,魏XXXX入伍时实际年龄为18周岁,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86个月。
二、法院判决结果
遂平县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准予柳XXXX与魏XXXX离婚,柳X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魏XXXX复员费212232.2元。
三、律师说法--法理解析
原告柳XXXX要求离婚,被告魏XXXX同意离婚,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关于被告魏XXXX的复员费27.09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按照上述计算方法,在该案中,被告的复原转业费中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部分为37335.6元(270900元÷(70岁-18岁)÷12个月×86个月=37335.6元),原、被告每人应分得18667.8元。关于原、被告所述房屋装修费用,因双方均认可原告柳XXXX从被告魏XXXX复员费中支取4万元用于偿还柳XXXX父亲房屋的装修费用,因此,被告魏XXXX应向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主张权利,法院就该案对此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原告柳XXXX应返还被告魏XXXX21223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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