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的自主择业费是军人个人财产吗
发布日期:2016-08-04 作者:孙超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规定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姻存续时间较长的,可以转化为共同财产。按以下公式计算:
设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数额为a元,入伍时年龄为b岁,他已经结婚c年,那么公式就是:
夫妻共同财产=a元/(70-b岁)×c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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