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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助人致他人受伤,谁该负责?

发布日期:2016-08-09    作者:110网律师
日常生活中,我们总会有需要别人帮助或主动向帮助他人的时候,助人为乐当然是好事,殊不知,这样的一种日常施助或接受帮助的行为已构成了法律上的义务帮工关系,越秀法院邹法官为你解答在这种关系中法律责任应如何分配:
以越秀法院近来受理的一件涉及无偿帮工关系导致他人损害的案件为例:A家装修,邻居B主动提出义务帮助A装修房屋。但B在搬运油漆时不小心将油漆打翻在电梯里,这时75岁的张婆婆经过电梯不慎滑倒导致股骨骨折,现索求医疗费等赔偿,此时谁应该承担责任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解释明确规定了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致人损害的三种情形:1、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帮工人没有过错或存在一般过错,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帮工致人损害中最普遍的损害赔偿形式;2、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情况下,赔偿责任应由帮工人自己承担;3、帮工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被帮工人和帮工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上述案例中,帮工人B无偿为被帮工人A提供劳务,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导致张婆婆人身损害,且B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那么被帮工人A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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