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信息被泄露有权举报,业主人身和财产受损、 物业公司 应承担相应责任。昨日,备受关注的新修订的《安徽省 物业管理 条例》正式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值得一提的是,空置物业减半收费等多个热点并未写进条例,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此作了释疑。
41票赞成,10票弃权 “新物管条例”仍有遗憾
昨日,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安徽省 物业管理 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时,41票赞成,0票反对,但还有10票弃权。
作为一部关系民生的重大地方性法规,“新物管条例”的出台,可谓凝结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工作机构、省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各界人士的心血和智慧,经多方征集意见,并数易其稿,体现了省人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决心,也体现了其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的决心。
同时,在三次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大量修改意见。由于该条例的修改关注度高,涉及面广,部分组成人员还建议,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再征集意见,以求更加完善。
为何对业主大会规定多?七成小区无业主委员会
在分组审议时,有些组成人员提出,修改稿关于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规定的条款过多,篇幅过长,建议予以压缩,减少相关内容。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制定本条例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推动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目前我省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比例还较低。全省四千多个住宅小区,成立了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只有一千三百多个,占住宅小区总数的30%,仍有大部分小区未成立,客观上造成业主维权缺乏有效的渠道。考虑到实际生活中确实存在着业主自治能力不强,业主成立业主大会还有不少困难,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如何有效地开展工作等问题,有必要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以及如何开展工作作出具体规范,建议对这方面内容以不作缩减为宜。
泄露信息为何不处罚?与国家立法相衔接
关于对泄露业主个人信息资料设定处罚的问题,此前提交审议的修改稿款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业主个人信息资料。”有些组成人员提出,泄露业主个人信息资料,可能影响业主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建议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考虑到国家对公民信息保护正在进行立法,对泄露个人信息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本条例对法律责任不作规定,有利于今后与国家立法相衔接。为维护业主的权益,建议增加业主对泄露业主个人信息资料有权举报的规定,其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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