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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加对方名字视为向对方赠与

发布日期:2016-08-20    作者:石志忠律师

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加对方名字视为向对方赠与
秦某,1987年出生, 2013年1月结婚。婚前本人购买一套住房,为巩固夫妻感情,2013年2月在产权证上添加了妻子的名字。遗憾的是现在面临离婚,咨询在分割财产时,是否有妻子的份额?
律师解答: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现在秦某在自己婚前房产上加上妻子名字的行为,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视为对妻子的赠与,并且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手续,从法律上讲,此房已与其妻子形成共有,现在双方离婚,不是是否有妻子份额的问题,而是与妻子如何分割的问题。
但此房系秦某婚前财产,如果现在离婚与妻子平分,从感情讲,确实太残酷了,但法律就是法律,既然加名了,就得承担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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