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民间借贷纠纷中配偶一方是否有权追加另一方为共同被告

发布日期:2016-08-25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
  2010年1月1日,张三与李四登记结婚。2012年2月1日,张三向王五借款5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年。到期后,张三一直未归还,王五无奈将张三诉至法院,请求张三立即归还借款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王五向法院申请追加张三配偶李四为共同被告,理由是该笔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
  【评析】
  本案能否追加乙为被告,出现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准许甲的请求。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故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王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第二种意见认为,是否准许应征询债权人王五的意见,如王五同意,则应追加李四为被告,如王五不同意,则不允许追加李四为被告。
  笔者赞成第二种该意见。《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是在综合平衡债权人利益与配偶一方的利益后作出一种选择。是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角度出发,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的,除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形外,原则上均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司法解释为了保护市场交易秩序的安定和防范债务人借助离婚逃避债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出现通过恶意举债侵害配偶权益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特别是当夫妻关系出现恶化的情况下更为严重。
  本案中,能否追加乙为被告,主动权应在债权人丙的手中,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对自身利益最大化考虑的情况下,赋予丙选择权更符合公平正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稿件来源: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法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金华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