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其它民商案例 >> 查看资料

该案房屋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发布日期:2009-02-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6年7月,梁某和陈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梁某租用陈某的位于城区楼房,楼房分前后部分,前部分梁某租用做生意,后部分陈某自己居住。梁某每年支付租金7000元,租期为二年。2008年6月5日,陈某与第三人张某签订整套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签订后,陈某将楼房过户给张某,并办理了相关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梁某认为陈某与张某的买卖行为侵犯了他的优先购买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关于梁某作为部分房屋承租人是否对陈某整体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现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梁某在陈某出售房屋之前就已租用了,因此对其租赁部分应该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将其房屋整体出售,而梁某承租的只是陈某出售房屋的一部分,不具有独立性,梁某与张某在购买房屋方面不具备同等条件,不应享有对陈某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梁某不具备房屋优先购买权中的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在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给第三人时得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指向的对象只能是租赁物本身,而不能涉及租赁物以外的其他房屋。根据《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所谓同等条件,包括房屋同等、价格同等等。具体到本案中,在房屋方面,陈某出售的是整体房屋,梁某只是房屋前部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利不应涉及到后半部分房屋,因此,梁某与张某在购买其整体房屋方面不具备同等条件。

  其次,保障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不应违反房屋所有权人最大利益实现。在保护所有权的同时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设置“同等条件”的目的所在,出租人要出卖房屋时理应在同等条件下先满足承租人购买的特殊需要。但具体到本案中,梁某具有对该楼房前部分门面房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分开出售房屋前部分属门面房,就可能降低房屋整体的使用价值、交易价值,给所有权人造成损失。在保护所有权的同时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设置“同等条件”的目的所在。目前,我国法律对整体财产中的部分房屋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没有明确规定,限制性保护整体财产中部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符合法律精神,故该案部分房屋承租人梁某对陈某所出售的整体房屋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辛萱)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