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为“农村户籍”,但应按“城镇标准”赔偿
发布日期:2016-09-08 作者:王景林律师
2015年8月11日,侯某驾车与前面张某的小轿车发生追尾,致使张某车上乘客刘某受伤,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侯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在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其是农村户籍,伤残赔偿金不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双方协商不成,刘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计8.9万元。
二、法院审理
乳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户口类别不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唯一标准。刘某虽为农村户籍,但其所在村的土地使用权已承包给第三方公司,该村所有村民无农业收入,亦没有土地耕种,且刘某提交了其在市区某幼儿园的工作证明,故刘某的残疾赔偿金标准应按当地的城镇标准赔偿。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8.9万元。
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25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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