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系列:银行卡遭异地盗刷法律责任的分担及应对策略
发布日期:2016-09-14 作者:110网律师
文/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 邓卓锋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7日15时20分,张某在南宁收到短信,提醒其某行银行借记卡内存款被在境外凭磁卡和密码取现9486.68元,同时支出手续费118.86元。张某收到上述手机短信提示后,于当日16时10分在南宁市某超市用涉案借记卡消费27元,以证明案发时,银行卡在自己身上。随后张某拨打该银行客服电话进行口头挂失,并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3月8日上午,张某到该银行办理借记卡正式挂失手续。经交涉,双方就赔偿损失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随即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张某认为: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自己的信息、密码被盗用,故应当赔偿其被盗刷卡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银行辩称:张某所使用的是该银行新升级的芯片卡,卡内信息只能由ATM机读取,不能被复制,张某的银行卡信息被人为窃取,是因为他泄露了个人存款信息造成的,银行不存在过错,故不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律师意见
该银行与持卡人张某成立储蓄合同关系,即对张某的卡内存款或者资金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是基于双方合同义务而产生,不以银行是否存在过错而区分。鉴于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借记卡为银行所制作、发放,故其应对自己所制作、发放的借记卡安全性能负责。因此,该银行应对于张某借记卡被盗刷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银行向张某发放借记卡,双方成立储蓄合同关系,应对张某借记卡内的存款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银行作为专业的商业银行,对其发行的借记卡应采取技术手段保护卡内信息和资金安全。张某的借记卡被他人复制并使用,说明该借记卡未具备足够高的安全性能,该银行未尽到合理控制或防范风险、保护账户资金安全的合同义务,应对自身违约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持卡取款均须输入正确的密码才能进行,鉴于密码私密性和唯一性的特点,张某作为持卡人对于妥善保管密码亦负有义务。故认定张某未能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合同义务,对其自身损失亦有责任。
最后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令该银行对张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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