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用户触电身亡供电公司应否赔偿?
【案情】
2008年7月30日,吴某在自家大门口被断下的照明线电死。事故发生后,该市公安局及被告供电所的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对事故进行调查。吴某触电的线路系吴某自行到市场购买,由被告供电公司派员负责安装。吴某用电的计量装置(电表)安装在居住其子居住的房屋后墙上,该电表箱装置四块电表,分属不同四家使用。
【分歧】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供电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吴某死亡损害赔偿责任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触电身亡是由于被告安装电表及保安器的操作不规范造成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触电身亡的线路并非供电公司的产权,而是属于吴某所有,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产权是谁的就应由谁承担责任,因此该死亡损害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电力工业部的《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 1.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2.10千伏及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供电企业。3.35千伏及以上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用户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企业。4.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分界点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5.产权属于用户且由用户运行维护的线路,以公用线路分支杆或专用线路接引的公用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专用线路第一基电杆属用户。在电气上的具体分界点,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以及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六条“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的规定。具体到本案中,吴某触电的地点在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即产权分界点——用电计量装置(电表)之后,且该段线路的电线系原告自行购买,故该电力设施的产权并不属于被告所有,因此被告对该电力设施不承担管理和维护的义务。虽然被告在用户购买电线后代用户安装该线路,但并不能表示该线路产权的转移,且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线路的安全隐患系被告安装时就存在。另外,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在委托维护的供电设施上,因代理方维护不当所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被告在本案中既非该输电线路的产权人,也非受委托的管理人,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线路的用户委托被告对该输电线路代为维护管理,故被告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辛萱 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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