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某贩卖冰毒599克成功辩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发布日期:2016-09-20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人欧某某,男,汉族,广州人,2014年5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布某某,男,汉族,广州人,2014年3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3月6日4时许,苏某(另案处理)和同案人胡某(已判刑)联系购买冰毒后,布某某受同案人胡某的指使,在广州市某酒店内将一包白色晶体交给苏某,并收取人民币40元。同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酒店抓获苏某,查获苏某向胡某购买的上述白色晶体一包(经检验,净重0.6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2014年5月中旬,欧某某将一个黑色布袋装的“冰毒”交给布某某伺机贩卖。2014年5月24日0时许,布某某携带上述毒品时被抓获,公安人员从布某某随身携带的黑色布袋内查获白色晶体8包(经检验,净重599.1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81.32%)。
检方观点:
被告人欧某某、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及结果:
本律师团队接办该案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布某某详细了解案情,并调阅了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根据阅卷的证据材料及会见布某某所了解的案情,发现布某某被指控2宗贩卖毒品犯罪,本律师团队经研究后认为,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宗犯罪中,即指控欧某某将599.18克冰毒(即甲基苯丙胺)交给布某某伺机贩卖的证据不足,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布某某被查获的毒品就是准备贩卖给“小宏”,更不能证实这些毒品是欧某某交给布某某。因此,布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而应当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贩卖599克冰毒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以及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规定,非法持有599克冰毒也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为了争取让被告人布某某获得最轻的处罚,本律师团队发挥集体智慧,并为本案被告人布某某制定了对其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对布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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