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发布日期:2016-10-02 作者:蒋艳超律师
二、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夫妻,在起诉离婚之前往往有一个自行协商的阶段,当然,协商成功与否是另外一回事了。协商成了就到民政局去协议离婚了,手续上较为简单,就是带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去民政局就可以。关于协议离婚,想要说明或说提醒当事人注意的就是,关于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如果当事人心里没有把握,知道心里想的财产怎么分但不知道离婚协议书内容怎么写,最好提前找律师,把自己心里想的告诉律师,让有经验的律师来代写。这样可以避免日后的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是很关键的,即便与你当初想的不一致,黑纸白字你签了字,悔改是非常非常难的,几乎不可能。另外,协商未成的情况下,只能通过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协商之时,保留好当初协商的短信证据或者录音证据,在起诉时是有相应的好处的。
三、在很多离婚案件中,牵扯到分割房产事宜,许多情况下,购买房产的时候需要各自的父母出资,出资数额有多有少,但普遍的情况是因为关系太近,往往都没有打借条。而到起诉之时,举证成了最大的问题。为避免这种情况,在从父母处借钱的时候应当由借款人打相应的借条,并且提醒父母应当保留好相应的提款凭证。这样有借条和提款凭证作为证据总比无借条和提款凭证丢了好的多。另外,还有一些情况,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却将房产登记在了夫或妻的父母名下。两人感情好时自然不存在什么问题,而一旦将来出现离婚时,夫妻反目,说这是他(她)父母的财产,与夫妻间没有任何关系。所以,这种买了房落在父母名下,对另一方来讲风险还是很大的。还有一些情况是父母出资购买,然后赠与子女,而子女已经登记结婚,如果担心将来发生离婚的事,在赠与的时候可以拟一份赠与协议,单独证明该赠与明确赠与给子女一人所有。
四、关于夫妻房产的分割。房产作为一项不动产。在分割的时候往往不能分割哪间房子归男方,哪间房子归女方,而是判给一方,然后一方给予另一方现金补偿。在这种情况之下,建议当事人应当尽力争取房产的所有权,道理很简单,如果房产判决归对方所有,判决对方给予我方现金多少万元,如果对方没有能力支付,我方拿着判决书也买不了一个馒头。而自己这方即便没有钱,借钱给对方一定的补偿,房产判给自己所有之后,把房子卖掉还账,然后自己仍然能得一半的现金。当然,如果在判决前能拿到现金补偿就是另外一回事了。所以,在房产分割中,争房产的归属还是很有必要的。另外需要说明的事,对于一些贷款买房的案子,当初办理贷款的时候如果是夫妻双方签字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即便一方没有分得房产,银行方面的责任还是跑不了的。因为你离婚与否与银行无关,只要你签字,银行就会根据你的签字让你承担签字的责任。因为银行是第三方。
五、 关于离婚中牵扯到的孩子抚养问题。孩子两周岁一下原则上是判给母亲的,根据法律规定,男方一般在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或女方分娩后一年内是不得起诉离婚的,特殊情况除外。而女方则不受此条件的限制。女方如果想争孩子的抚养权,在孩子两周岁以前法院判决给女方的可能性较大。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一下,双方协商不成,法院本着对孩子健康成长有利的原则判决,这种原则会考虑孩子从小的成长环境、夫妻双方的收入水平等情况。如果孩子满了十周岁,双方协商不成,可以争取孩子的意见,即孩子愿意跟随谁抚养。
六、其它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夫妻离婚的原因有很多是因为草率结婚而导致离婚的,这充分体现了夫妻双方如果婚前接触的时间较长对于婚姻的巩固是非常重要的。彼此知根知底,性格相合婚姻才能稳定。两方都比较强势则容易吵架,两方都比较木讷则容易导致沟通很少。而往往一方比较强势一方比较弱势则婚姻更稳定。
2、不能赌气结婚,有的女方在结婚之前谈了一个对象,双方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男方突然和“第三者”结婚。女方赌气迅速把自己嫁出去,结果发现自己找的对象根本不是自己愿意的,凑合的时间越长越觉得憋屈,往往导致最后不好的结局。
3、离婚后也不能赌气结婚。有的当事人,特别是女方,在男方起诉自己而法院判决离婚之后,为了证实自己不是没人而赶在前夫结婚之前自己就先结婚,再婚之后发现自己的丈夫暴露出种种缺点,再离婚没有勇气,不离婚只能委屈着自己凑合着过。实属当时自己的一时冲动造成的。
4、还有一些夫妻感情破裂是由于夫妻过于听父母的话导致的。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结婚之后小家庭的和睦也是很关键的。出现这种情况的男方当事人往往都比较老实,对自己父母的话言听计从,如果父母的意见和妻子的意见不一致,往往就认为父母的话是正确的。其实正确与否放在一边,夫妻关系讲究和睦,所以还是要善于处理这种关系,尽可能做到两方都不得罪,这的确接近一门艺术了。另外一些女方当事人往往从小比较娇惯,只要发生一点矛盾就回娘家和父母哭诉,而父母说过不成就离,这些都不利于婚姻的和睦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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