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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饮酒后死亡赔偿纠纷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6-10-05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刘某某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诉讼,经过刚才的庭审调查,现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刘某某及其他几名工匠均尽到了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
第一,吃饭开始时,刘某某为了工匠安全考虑,仅提供了啤酒。陈某某自己要白酒,刘某某才找出了以前喝剩的半瓶白酒,三人共同喝完,每人大概就是二两左右,也就是说,喝的并不多,不属于过量饮酒。
第二,饭后离开时,陈某某并未醉酒,意识清楚,刘某某多次询问陈某某好着吗,在确定陈某某并未酒醉的情况下,才同意其回家,并嘱咐同路的王天军与陈某某一起走,注意安全。
第三,王天军与陈某某一路安全行至五里沟圈小卖铺,陈某某买了洗洁精和烟,说明其意识清醒,到达王天军家路口时,王天军为了看他头脑是否清楚,问了几个问题,陈某某都能对答如流,并无差错,王天军这才让他回去的。因此上说,在整个吃饭喝酒前后,答辩人及共同参与饮酒人均尽到了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
二、陈某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理性的判断,对自己的死亡结果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百分之八十到九十的责任。
陈某某殁年49岁,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宴请与接受宴请是人际交往中的正常活动,刘某某在工匠盖房结束后,准备便饭答谢是正常的乡俗,在饮酒中,只有因共同饮酒行为使他人发生特定的危险,其他共饮人才产生特定的义务,否则相互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当晚吃饭过程中,无劝酒及强行饮酒行为,陈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应当有理性的判断,应当能够合理的控制自己的饮酒量,其对是否应当饮酒及饮酒量多少有完全的判断和控制能力(工钱已经结清,可以选择参加或者不参加吃饭;主人家提供的是啤酒,可以选择喝啤酒或者白酒;半瓶白酒,可以选择喝一杯或者更多),而其他共同饮酒人对陈某某酒量的清楚程度及饮酒的控制力显然不如陈某某,其自身有重大过错,因此受害人陈某某自身应承担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故陈某某因饮酒驾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主要是有陈某某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应对其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综合本案实际和类似案件的处理,应由陈某某承担百分之八十到九十的责任。
三、陈某某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精神抚慰金不应当支持。
本案原告方以生命权、健康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而非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的规定,被害人为农村户口,庭审中原告方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城市生活或者以城市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因此上,其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即6936元/年×20年=138720元,而非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请求的475340元。原告诉请精神抚慰金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受害人对其自身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对其诉请精神抚慰金的诉请不应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刘某某花钱请工匠盖房,建成之后答谢工匠,本无可厚非,但却因陈某某回家途中出事死亡,使刘某某及几位工匠惹上了官司,刘某某盖房也不过花了2万余元而已,几位工匠下苦也只挣了几百元不等,却要面临巨额的赔偿责任。请求法庭考虑本案实际,合理确定赔偿责任,维护几名被告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
                                    麻  刚  律师
注*本案最终调解处理,9名被告共赔偿原告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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