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杨先生诉西林县鸿运石料加工厂、黄先生、李先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发布日期:2016-10-06 作者:叶霖律师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在征求我方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布该真实案例,以供广大当事人参考和学习,以下案件双方当事人名称均用简称代替。
2015年1月5日23时许,被告李先生驾驶云H11946中型自卸货车搭载原告两位杨先生等人沿西林县那佐乡弄汪至龙滩公路行驶,当行驶至弄汪至龙滩公路12KM+380M处进行掉头时,导致车辆翻下山沟,造成李先生、两位杨先生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西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司机李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本案中的被告李先生系被告西林县鸿运石料加工厂的职工,事故发生当天被告李先生受单位负责人被告黄先生的指派去两位杨先生处搬运材料。
该案件两位杨先生委托本律师依法向西林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件在西林县人民法院那佐乡派出法庭开庭审理。西林县人民法院支持两位原告大部分请求,判决被告黄先生、李先生支付原告两位杨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约11万元。
本案中本人担任原告两位杨先生的代理人,通过法律手续为其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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