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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写的遗嘱怎么无效了

发布日期:2016-10-12    作者:单义律师
  【案情】今年1月14日,河北某基层法院判决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原告刘某甲与孟某系夫妻关系,据原告称,孟某去世之前曾与刘某甲约定并立有遗嘱如下:“遗嘱,今有村民刘某甲、孟某三思后立据以备后急用。多年观子刘某乙重资财轻父母情,一旦父刘某甲与母孟某有一人离世,家中由父刘某甲、母孟某共同建房5间归在世一人所有。立据人刘某甲、孟某于2013年8月15日。”原告据此请求法院判决由原告继承5间房产。
  经调查,原告承认遗嘱上立据人“孟某”签名是由自己所写。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原告当庭承认孟某遗嘱中孟某的签名系其代笔,且无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该遗嘱系孟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说法】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下列四个方面的条件:首先是主体合法,设立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还要求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其次是客体合法,即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生前所有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三是内容合法,要求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最后是形式合法,遗嘱可以采用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等形式,但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方能有效。
  本案中,孟某所立遗嘱属于自书遗嘱,根据继承法自书遗嘱在形式上只要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有签名,有日期,具备了这三条在形式上即可有效。但本案中遗嘱只注明了时间,却并没有立遗嘱人的亲笔签名,已然不符合遗嘱“形式合法”的法定要素;此外,缺乏立遗嘱人的亲笔签名,就无法证明该遗嘱是否为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综上,本案中的遗嘱当属无效。
  由于自书遗嘱的设立简单方便,因此绝大多数人都会采取此种形式设立遗嘱,但其在形式和内容上仍具有较严格的要求。在此特别提示,设立自书遗嘱时一定要严格遵循法律相关规定,如有条件应充分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予以指导,以保障遗嘱的合法有效,让遗嘱真正能得到履行。



来源:法律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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