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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厂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女工何去何从

发布日期:2016-10-18    作者:陈裕琪律师
在改革初期,找到一份相对满意的工作,你极易停下自己前进的脚步,但到现在还能这么乐观的看待吗?失业真的那么遥不可及吗?当它来临的时候,你将发现你被世界所抛弃!当, 四十岁左右的时候失去工作,没有任何收入来源,你将如何面对年迈的父母、苦难相随的伴侣、十七八岁的孩子?
城市很大,外面的世界也很精彩,在这个只许进很难出的围城里,作为打工的你是否有足够的储备以避免属于你的落幕?然而在黄某还没准备退场时,就被告知,你被换人了。
1986年,黄某应聘为日广电子厂员工。在那个年代,许多国企倒闭,员工下岗下乡,然后外出打工,含辛茹苦的养大子女,所以能在那时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很难。黄某凭借自身的努力、勤奋,在深圳市日广电子厂一干就是二十一年。在20071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黄某每月工资为1800元人民币。
2007年,深圳市特区外宝安区最低工资标准为750元,黄某的工资还算可观。做梦都没想到,在20071228日,日广电子厂单方提出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给黄某相当于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1600元。人到中年,下岗后再找份稳定的工作十分困难,同时还要负担子女的学费,家庭日常开销,这点补偿杯水车薪。
日广电子厂、日广公司是为了增加企业竞争力,对内部工作人员进行调整,单方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广东正大元陈裕琪律师认为,此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应当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法规,日广电子厂、日广公司该向黄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17100元以及按该经济补偿金差额50%计算的额外经济补偿金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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