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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设营利性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合理么?

发布日期:2016-11-03    作者:110网律师

2016年10月底,《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三审,其中一个重大的改变引起了争议:禁止设立营利性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删除二审稿当中民办学校退出后,合理补偿和过渡期的规定。据媒体报道,此草案有可能大概率通过。
消息即出,立即引起了舆论热议。反对者认为,在当下教育资源供给不足的尴尬下,引进社会资本作为补充本是良策,如今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并不妥当,而不给予合理补偿和过渡期则更是难以理解。而且一律禁止的做法,显然剥夺了一部分家长的对学校的自由选择权。
但是,对草案的支持之声也多有凸显。有教育学者认为,当下越来越多的营利性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成了“贵族”学校,这使得教育越来越拼爹。而大量社会资本的注入,更好的待遇条件,也使得相当一部分优质老师从公立学校转入“贵族”学校,这导致公立教育的优质资源大量流失。此外,《义务教育法》也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免费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营利性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显然与此有冲突。
那么,禁设营利性民办学校是否妥当?这剥夺了家长的选择权吗?允许营利性学校存在和义务教育免费是不是冲突?应如何平衡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律师应《新法制报》之邀,就此发表自己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禁设营利性民办学校是否妥当?
新法制报:在教育资源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引进社会资本作为补充本无可厚非,如今一刀切式的禁止虽然有其强化义务教育公平性的合理性,但真的妥当么?民办学校退出不给补偿和过渡期又合理吗?
律师:此举显然不妥,在目前国家对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的背景下,利用社会资本以弥补其中之不足,是很有必要的。并且,实行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教育差异化、多样化发展,有比较,有竞争,将更有利于教育的整体向好发展。虽然民办学校有缺点,有其逐利性,但只要在合理的范围内,都是可以接受的,没必要一棍子打死。当然,对于有些民办学校收费高、教育质量差、管理水平低等问题,教育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引导与监管,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屡教不改的,坚决予以关停并转。总之,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一刀切的做法属于典型的懒政行为,凸显相关部门管理的不到位甚至缺失。
法律与政策应该具有可期待性、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只会让人无所适从,对相关法律政策的权威性产生怀疑。退一步讲,即便是最终决定让民办学校退出,也应该依法给予一定期限的过渡期,并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不能损害民办学校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否则,有过河拆桥之嫌,有损政府的诚信。
允许营利性学校存在和义务教育免费冲突吗?
新法制报:有观点认为,《义务教育法》当中明确规定了义务教育是免费的,因此允许营利性民办学校存在与此会有冲突;但反对者指出,义务教育的本质属性是强制性,并非免费,所以给予营利性民办学校适当的营利空间,并不会与《义务教育法》产生根本性冲突。你怎么看?
律师:营利性学校存在和义务教育免费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定冲突,但这种冲突并非你死我活、不能并存的。义务教育只是强调接受教育的必须性,并不等同于完全免费,这在公办学校实际上也是难以做到的。在2006年之前,我们也在实施义务教育,但是是收费的,直到2008年才在城乡普遍实施免费义务教育。从全球的情况来看,许多国家刚开始实施义务教育也是收费的,后来才逐步实行免费政策。
民办教育要生存,当然需要合理的盈利空间,除非有财政支持,否则何以为续,关键要看质价是否相符,这个市场会作出判断的。有竞争未必是坏事,公办与民办学校应该互相取长补短,共同发展。国家最应该做的,不是如何限制民办学校,而是在不断加大对公办学校的投入、重点发展公办学校的同时,鼓励民办学校合理发展,营造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存共荣的局面。
禁止营利性学校存在是否剥夺了家长的选择权?
新法制报:有观点认为,义务教育阶段高收费会加强教育不公。但免费之外,若有人愿意通过自费享受更好的教育,难道真的不可以吗?如果一律禁止,是否剥夺了这部分家长的选择权?
律师:教育不可能做到完全公平。现在政府投入有限,公办学校短缺,各地上学难、上学贵等不公平现象长期存在。而且,公办学校在住房、户籍、纳税等方面有诸多要求,对于流动人员非常不利。此外,在一些公办学校,仍然存在尖子班与普通班之分,这难道公平吗?
既然无法做到绝对公平,如果一部分有条件的家长愿意付费送孩子到民办学校就读,应该给他们机会,尊重他们的选择。能够自由选择,在某种程度上,其实也是一种公平。让有钱人花自己的钱去贵族式民办学校并不是不公平,重点公办学校花所有人的钱给少数人享用才是不公平。民办教育多样化,可以满足不同消费层次的需求,为高收入者提供高价教育,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廉价教育。民办教育按照市场化运作,经营方式灵活,更贴近民众的实际需求。因此,不公平并非是民办学校导致的。教育主管部门需要做的,不是剥夺这部分家长的选择权,而是更关心普通家庭孩子的入学问题,加大对公办学校的投入,平衡现有优质教育资源,让家长们无需为选择学校而操心。
应如何平衡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发展?
新法制报:公办学校的教育公平性毋庸置疑,但面对政府投入义务教育资源有限,公办学校短缺的尴尬,让民办教育按照市场化原则进入,无疑也是一种有益的补充,但民办教育因制度设计不完善也存在诸多隐患。那么,面对两难处境,到底应该如何平衡公办和民办之间的关系?
律师:
对于公办学校,政府应不断加大投入,提高公办学校的管理水平,出台优惠政策吸引并留住优秀教师,确保教师综合待遇不低于民办学校。与此同时,平衡优质教育资源,尽可能缩小公办学校间教育资源及师资水平配置,缩小教育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差距,让好的教育管理者以及好老师愿意来,留得住,不想走,安安心心教书育人。
对于民办学校,首先应明确其法律地位,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教育,同时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引导与监管。比如,设置合理的门槛,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宁缺毋滥。在办学过程中,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教学质量、管理水平的检查监督,对于超标准收费、中途乱收费等行为严惩不贷,对于存在教学质量差、管理水平低等问题的民办学校,应调低其招生规模,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进行有效整改的,可以暂停甚至取消其招生资格。
此外,教育主管部门应该组织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相互取长补短,共同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教育资源相对短缺,政府投入长期不足,无法保障义务教育公平,故不应限制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只有通过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的合法有效竞争,才能真正促进教育进步,改善教育资源紧张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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