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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车协议有效吗?有哪些风险?

发布日期:2016-11-04    作者:张颖律师

摇号中签取得购车资格后,将该资格借给了朋友使用。朋友购买新车后,未投保交强险,在某次开车,将路人撞伤至十级伤残。那么由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借名买车有风险,我们一起来看看?签订的借用协议有效吗?

没有获得小客车配置指标的人不管是通过与他人私下签订小客车租赁还是买卖协议,最终都需要借用原本获得指标的人的名字买车,属于“借名买车”,违反了《调控规定》的相关规定,扰乱了国家对于居民身份证和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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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车发生事故
谁要承担赔偿责任

借名人在交通事故中负责任的,在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后,不足部分,由借名人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借名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此,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是过错,对于过错的具体情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也进行了明确,包括: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投保交强险系投保义务人(包括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的义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和侵权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

2
借名买车的风险

借名买车中,借用人即实际使用人对其因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行为难逃其责,而被借用人即名义车主在有过错的情况下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将购车指标出借给他人购买车辆潜藏着一定的风险,负有较高的注意和审查义务。

1、借名人的风险

一是被借名人事后否认借名购车事实的存在,拒绝履行借名协议,在借名人符合购车条件,摇号中签后,拒绝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二是被借名人在指标转让或租赁期间因自身需要购车或规避自身风险等其他原因而改变主意,需要该指标,要求借名人返还车辆(指标)。

三是借名购车协议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购车指标属于一种许可资格,并非物权法保护意义上的物,所以,是不可以作价买卖的。因借名购车违反了相关政策,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审判实践中,存在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可能。

四是车辆因登记人(被借名人)涉诉而被查封或执行处分的风险。

2、被借名人的风险

一是登记在被借名人名下的车辆由借名人实际占有使用,无法对车辆进行有效控制,可能在发生车祸时与借名人(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能因为借名人的过错承担违章罚款、车辆保险等方面责任;

二是丧失个人信用的风险,对于借名后贷款买车的情况而言,借名人是实际还款人,被借名人是名义还款人,若借名人逾期偿还贷款,就有可能对被借名人(名义还款人)造成信用损失;

三是被借名人收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如根据《北京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小客车指标仅限本人使用,对于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出借的行为,指标管理机构收回指标、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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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车协议有效吗

在实践操作中,借用车辆的双方当事人为了规避风险,往往通过签订借用协议的方式明确车辆所有权归属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等问题。但是,借用协议仅仅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而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小客车配置指标不得转让”,借用协议有可能因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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