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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梁波律师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6-11-07    作者: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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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要旨】梁波律师谈“承建方违约责任的承担”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固定)
【案例编写人】梁波律师工作室(固定)
【案例整理时间】20161029日(按编写日期)
 
【案情简述】原告XX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XX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称,原、被告于201091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承包原告的青海XX有限责任公司水泥生产线配套余热发电项目所有土建工程,合同固定总价12400000元。后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而中途退场,迫使原告重新选定新的承包方,重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次进场施工,导致原告为被告垫付大量款项,并超出合同预期的固定总价支付了工程款,造成原告重大损失。综上,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超付工程款960482元;2、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为其垫付的工程款1088728.25元(包括原告垫付的劳务费1032339元、水电费39389.25元、水泥款17000元);3、判令被告以1032339元欠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付原告从20111221日起至判决确定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损失;4、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工期延期违约金共计1240000元;5、判令被告赔偿因其退场导致原告委托重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施工所造成的多支付的3213232.43元工程款损失;6、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不履行保修义务而导致原告额外支付50000元消缺费用的损失;7、诉讼费等诉讼支出判由被告承担。
【裁判摘要】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内容不违反法规定依法应当认定有效。合同就涉案工程价款约定为固定总价,被告主张以工程所在地行政部门颁布的定额标准计算已完工程的工程造价,与双方合同约定相悖,原告实际支付被告工程款9436077元,超出应付数额部分被告应予以返还。
原告主张曾代被告支付施工人员劳务费1032339元,垫付水泥款17000元、水电费39389.25元,原告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不同意原告返还上述款项的诉讼请求,但未提供相反证据,因此法院予以支持。依据原、被告于2011922日签订的《青海XX水泥线余热发电项目建筑工程协议书》,被告另应当以103233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11221日至判决确定给付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损失。
涉案合同约定被告施工期限为2010920日至2011828日,延误工期违约金为“不应超过相关合同价格的10%”。被告延误工期,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50000元“维修费用”,原告提供向被告发送通知、固定证据的公证材料,及其向案外人支付维修费用的相关手续,能够形成证据链,锁定被告施工项目出现质量问题,造成原告相应损失的事实,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判决:1、被告返还原告超付工程款882597.62元;2、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施工人员劳务费1032339元,并以103233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11221日至判决确定给付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3、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水泥款17000元、水电费39389.25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1240000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维修费用50000元。6、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梁波律师点评】原、被告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签约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有效。合同就涉案工程价款约定为固定总价,被告系在明知原告仅提供工程量清单的前提下自愿接受,被告主张以工程所在地行政部门颁布的定额标准计算已完工程的工程造价,与双方合同约定相悖,不应得到法律支持,因此原告实际支付被告工程款的超出部分应予以返还。
原告主张代为支付的款项属于双方已经确认的垫款,被告应当予以返还,同时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返还日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
涉案合同约定了被告施工期限同时约定延误工期违约金为,因被告原因工期延误导致难以继续履行建筑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商定被告撤场,双方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解除合同后应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原告依据双方合同前述约定向被告主张违约金,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终止涉案合同的履行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另行委托承包人导致的多支出原合同工程款部分,因没有相应法律依据,因此不应当获得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维修费用”,是因为被告施工项目出现质量问题,造成原告相应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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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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