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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不当造成病人伤害医院应担责(梁波律师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6-11-07    作者: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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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要旨】手术不当造成病人伤害医院应担责(梁波律师案例分析)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民事判决书(2014)合民一终字第00032
【案例编写人】梁波律师工作室
【案例整理时间】2016113
【案情简述】XXXXXXXX日,原告顾XX因大便带血2年入住被告XXXX医院治疗,行肠镜检查病理结果诊断为直肠癌、2型糖尿病,5天后该院为顾XX施行根治性直肠癌低位前切除术,手术9天后出院。 出院5天后,顾XX因术后出现直肠阴道瘘入住第三方医院治疗,12天后出院。出院当日,顾业珍再次入住被告XXXX医院,该院为其施行横结肠双管造瘘+腹盆腔引流术,顾XX2009928日出院。20101216日,顾XX因阴道流粪便症状未完全缓解,第三次入住XXXX医院治疗,该院于201116日为其施行造瘘口远端封闭术,其术后症状逐渐缓解,427日出院。2012824日,顾业珍因腹壁疝、直肠阴道瘘、不完全性肠梗阻入住第三方2医院,经手术治疗于1225日出院。顾XX上述医疗费共计37855元,其中自费20665元。201112月,顾业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被告XXXX医院赔偿其包括医疗费在内的费用总计250240.47元。
【医疗损害责任鉴定】XXXXX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鉴中心(2013)临鉴字第79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安徽省立医院在对顾业珍施行根治性直肠癌低位前切除术时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顾业珍直肠阴道瘘的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主要原因,过错参与程度拟为60-80%),该院在为顾业珍施行横结肠造瘘术时亦存在过错,延长了顾业珍直肠阴道瘘的愈合过程。
【伤残鉴定】XXXX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皖莱司鉴中心(2013)临鉴字第855号鉴定意见书,评定顾业珍直肠癌术后发生直肠阴道瘘,行结肠造瘘术,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五级伤残。
【裁判摘要】 本院认为:顾XXXXXX医院接受治疗,双方形成了医患关系。鉴于司法鉴定部门已认定XXXX医院在对顾XX施行手术时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顾XX直肠阴道瘘的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主要原因,过错参与程度拟为60-80%),因此应当认定该院对顾XX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顾业珍目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法院确定XXXX医院应对顾XX目前的损害后果承担75%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应按照上述比例向顾业珍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对顾业珍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判决XXXX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顾XX 168824元(225099元×75%)。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XXXX医院对顾XX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顾业珍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顾XX的各项诉请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梁波律师点评】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医院对其诉辩主张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义务,如果举证不能,依法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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