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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擅自解除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63(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1-30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承租人擅自解除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63(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倪某与曾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擅自解除租赁合同  赔偿损失
【裁判要点】
1、  出租的房屋存在瑕疵的,出租方应 承担维修责任。出租人拒绝维修影响承租人使用的,承租人可要求赔偿;导致房屋无法居住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2、  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房地产卷》,主编刘言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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