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宪法文件
发布日期:2016-1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大纲》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简称《宪法大纲》由1931年11月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1934年1月在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上作了修改,其中主要是增添了“同中农英国地联合”的原则性条文,扩大了工农政权的社会基础。此外还有几十处文字上的修改。《宪法大纲》共有17条,其主要内容是:(1)确认革命政权的性质即工农民主专政,任务为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2)规定工农兵代表大会是政权的组织形式,闭幕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3)规定工农劳动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的基本权利。(4)宣布民族平等,规定外交政策的基本原则,宣布中华民族的完全自由与独立,不顾认帝国主义在华的一切特权,宣布一切与反革命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无效,否认反革命政府的一切外债,在苏维埃领域内,帝国主义手中的银行、海关、矿山工厂等一律收归国有。
2、《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抗日战争期间实现了第二次国共合作,建立统一战线,同赴国难,中共在当时形势要求下调整了自己政策与纲领,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了《施政纲领》作为边区的宪法性文件。施政纲领由序言与21条组成,其内容为:(1)规定边区政权的主要任务是各阶级、各党派团结抗日,保卫中国;(2)实行民主建政,规定选举联盟,中共与各党派参政的“三三制”原则;(3)规定对地主和资本家的经济政策,保护私有财产,奖励私人企业;(4)规定民族平等与自治原则;(5)赋予抗日人民(含地主、资本家、工人、农民)的人权、政权、财权及各种政治自由。学者们认为该《纲领》,具有重大的意义,为后来的政权和法制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经验,对于该文件的意义的具体表现并未作出详细的评述。
3、《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946年4月,在延安召开的第三届边区参议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简称《宪法原则》)它反映了当时中国面临两种前途与命运的形势,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提出建立一个自由、民主、独立的新民主主义国家的政策原则。它共有五个部分,计26条。主要的内容是:(1)规定政权的组织形式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2)确认人民的权利自由,即法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武装自卫的权利及其在物质上的保障;(3)规定司法制度,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除服从法律外,不受任何干涉,禁止司法、公安机关以外的任何机关的逮捕审讯权,保障人民的控告权;(4)规定经济政策,保障耕者有其田,劳动者有职业,企业有发展机会,以公营、合作、私营等形式组织人力和物力,以促进繁荣消灭贫困,欢迎外来投资,保障其合理利润;(5)规定文化卫生方面任务,普及并提高人民文化水准,消灭文盲,减少疾病与死亡现象,这些规定在当时起积极作用,对以后的政权与法制建设有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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