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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法律文化视野下的检察文化

发布日期:2009-0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个没有文化的民族是没有根基的民族,一项没有文化的事业是没有根基的事业。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 科学推动发展,文化孕育希望。人民检察院是中国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最终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制度的土壤是文化 .检察文化的形成、积淀与升华,可以培养检察职业共同体先进的法治理念,塑造共同的法律使命感和价值观,增强检察团队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提高整体执法素质和法律监督水平,奠定新时代检察制度的根基,夯实检察事业的基础。

  文化是什么?这是一个复杂的命题。可以说,有多少个研究文化的学者就有多少个定义。有学者研究认为,文化是指特定社会或群体在长期生活中所生成的环境反映模式,包括行为方式、信仰、态度、观念、价值取向、推理方式和感性认识等。换句话说,文化反映了一种特定社会或群体在许多方面的共同行为方式和思想的构成 .检察文化是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只有把检察文化放置于中华传统文化及中西法律文化的视野下,才能正确地把握检察文化的渊源及前进方向。

  一、中华传统文化

  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它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中国人。关于中华文化的起源,有学者考究是源于上古时代的名著《易经》 .在很多人的眼里,《易经》只是一本卜卦算命测风水的迷信书籍。《易经》相传是周文王所著,其内容博大精深,从《易经》里我们可以得到深奥的哲学思想。易经讲究的是阴阳的调和和转化,有时候阴就是阳,阳就是阴。中国人最推崇“内方外圆”,这在易经里可以得到解释,那就是每个人都有着自己棱角分明的性格,但表现在外,却是一种趋附于人的圆润。那是一种人与人相互尊重的圆通,社会的和谐需要的就是这种圆通。所以内方外圆是中国人为人处世的最好方法,这也是一种传统文化的积淀,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历史上学术最活跃的大时代,出现了有代表性的儒家、道家、墨家、法家、纵横家、阴阳家、农家等学术流派近百家,这些流派的哲学思想都传承自《易经》这本书。孔子治学,读的就是《易经》 .孔子说,人的智商分有三等,中者,中者之上,中者之下。有学者考证易经的学术分流,智商中者之上读道家学说,道家著作的特点就是深奥难懂,老子的《道德经》就很难读懂,需要很高的智商才能读下去;中者读儒家孔孟之道,儒家的思想深入浅出。中者之下读墨家学说。墨子主张的实干主义,讲的都是很浅显的道理,很容易读得懂。这就好比孔子在论语里说的:三十而立,四十不惑,五十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随心所欲。就是说,少年时,最适合读墨子的文章;到了中年,读了孔孟之作就很容易懂,到了老年,再读老庄之道,就自然会达到上下通达、道法自然的境界。

  从春秋战国的百家争鸣的文化大时代,到了秦统一六国,出现了“焚书坑儒”的历史事件。各学派受到沉重的打击,再到了西汉,出现了一位儒教学说的集大成者董仲舒。儒家的代表人物孔子、孟子曾游说于诸国,推行他们的民本、仁政学说,但由于限于当时政治形势,他们的学说被当权的贵族讥笑为“迂阔”。董仲舒对儒家学说做了大刀阔斧的手术,他吸收了道家、法家、墨家以及阴阳家等流派思想的精华,创造出“大一统”和“天人感应”的学说。他认为天是至高无上的神,汉皇朝的皇帝是受命于天来进行统治的。并由此推论出“君以臣为纲,父以子为纲,妻以子为纲”,并由此得出“三纲五常”的道德哲学,成为我国古代维护历代封建皇朝统治的工具。汉武帝出于对维护皇权的政治目的,采取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并把孔子编撰的“五经”(诗、书、礼、易和春秋)列为朝庭科考科目。这时,百家学派里就基本上只剩下儒、道两家了。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随着佛教传入我国,逐渐形成了儒、释、道三足鼎立的思想流派。到了宋代,著名理学家朱熹把《孟子》和《大学》与《论语》、《中庸》同编为四书,从此后,朝庭的科举考试又增加了四书的内容,合称“四书五经”成为正统的思想。相对于佛教和道教流传于宗教领域的思想,儒学思想更多地在读书人和官场中广泛传播和运用,就形成了绵延深植于中华民族血脉中的传统主流思想。

  二、西方的法律文化

  西方的法律文化是建立在高度的程序性、公正性、民主性和法治性的理性基础上的,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司法框架,都极为严密、成熟和规范,整个社会学法、守法和用法的观念深入人心,法治氛围浓厚。

  西方独特而深厚的文化底蕴对于建立如此理性而发达的法律体系功不可没。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欧洲中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产生了一大批资本主义的启蒙思想家,但丁、卢梭等启蒙思想家冲破欧洲宗教势力的束缚,提出了“自由、博爱、平等”和“天赋人权”等主张,在思想文化领域展开了一场声势浩大、影响深远的资产阶级的文艺复兴运动,从而拉开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序幕。然而,是什么力量催生了“文化复兴”运动呢?其实,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有着密切的关系的。市场经济是培育民主、权利、法治等先进司法理念的最好土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市场主体要求保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建立自由、平等、有序的竞争机制。可以说,资本主义赖以生存的市场经济是西方法治建设最坚实的基石 .

  法国是西方启蒙运动策源地之一,是社会经济发达、民主和法治思想浓厚的西文国家,也是一个理性的民族。在首都巴黎,除了象征着民族荣耀的凯旋门,还有一个象征着民族精神和智慧的地方——先贤祠。这个先贤祠最先是国王路易十三建造的一座教堂,18世纪的巴黎大革命之后,这座教堂被改名为先贤祠。先贤祠是埋葬法国历史上著名的伟人的地方,1790年至今这座先贤祠已经埋葬了72个伟人,这72人中,除了11位政治家之外,其余的都是对法国近代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的文艺家、思想家、科学家,如卢梭、雨果、大仲马以及居里夫妇等都先后被安葬到这里。在这里可以看出法国人对文化的一种尊崇和膜拜。

  德国是19世纪才从欧洲大陆上独立而崛起的大国。德意志民族也是一个文化底蕴非常丰厚的民族,在近代的历史上产生了象黑格尔、马克思、爱因斯坦等对人类文明和进步产生重大而深远影响的伟人。有学者说,德意志的国家意志左右了世界现代历史。它要么拷打世界,要么考问世界。当它拷打世界的时候,人类就会遭遇到深重的灾难。被德国人挑起的两次世界大战的历史,是人类世界难以抹去的悲痛。而当它考问世界的时候,我们的现代文明便得以推进 .1970年,世界二战胜利25周年纪念在波兰举行,德国总统勃兰特在纪念大会上做出了一个举世震惊的动作,他在二战遇难的犹太人墓碑前跪下了双膝。事后,人们这么评价他:跪下的是勃兰特的双膝,站起来的却是德意志的整个民族。勃兰特的考问世界,这与德意志民族理性而辩证的民族文化是分不开的。

  深厚的文化底蕴培育了西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先进理念,对法律的信仰和对程序正义的追求使西方的法律文化融入理性的色彩,从而引领当今法律文化的先河。相比之下,中国儒家文化过于强化人治的思想,把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希望寄托在圣明的君主身上,体现出法学思想的奴性和依附性。

  三、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及法律文化的借鉴

  相比较中西方的法律文化,其共同点在于都体现出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也都体现了刑法的惩罚性功能,都把惩恶扬善、刚直严正和稳定社会作为自己的价值追求。早在西周,就有了“以德配天,明行德慎罚”的思想。到了战国时代,韩非子把法治思想发扬光大,“法不阿贵,绳不挠直,刑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至今仍闪烁着法治的光芒。唐代之后,由于儒家文化的浸染,“礼法合一”,把伦理道德与法律力量紧密地糅合在一起,影响着千百年中国法律文化的走向。而西方经典的法律谚语则如夜空上光洁的月亮,照亮人类法治的征途。“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些精辟的论述,源于人类对平等、法治、自由的美好追求。

  中西方法律文化,又各表现出巨大的差异。

  (一)理性与科学性的差异。早在古希腊罗马时代,西塞罗就提出“法律是最高的理性,是从自然生出来的”,亚里士多德指出:“法律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西方人强调法律的科学性,法律的理性是法律的本质。他们排斥了伦理、感情等非理性因素对它的影响,走上了一条理性化的道路。而中国人强调法律的情感因素,强调立法和司法应符合具体的人情。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相互融合是我国古代法律传统之一。人情在中国古代被认为是法外之法,容易出现官员的司法擅断,法律的严肃性及权威性受到严重冲击,难以形成全社会敬畏的法律公信力。

  (二)对于程序正义认识上的差异。俗话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西方著名法学家威廉姆·道格拉斯曾对程序正义作了经典的论述,“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程序正义具有实现实体法的效能,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具有对犯罪行为加以处罚并进而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还具有保障个人自由、权利的目的。最典型的莫过于美国米兰达规则对沉默权的保障制度以及西方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了对于人及其存在的价值和尊严的尊重 .而中国的法律原则,传统以来都是重实体、轻程序,证言和口供被尊崇为“证据之王”,从而导致了刑讯逼供现象的大面积存在。

  (三)法治和人治的差异。西方法学家认为,法律是一个没有感情偏私的中道的权衡,法治优于人治。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儒家人治思想主张圣人之治,保持司法的神秘性,断案决狱依靠的不是客观规则,而是断案人的主观意志。最能区别中西方法治与人治的差异,从中西方的法律图腾形象地反映出来。西方国家法院门前常常会看到蒙目女神的雕塑。她神情肃穆,一只手拿着宝剑,一只手持着天平,双眼被布紧紧蒙住。中国古代衙门前,常摆着两尊威严的独角兽,怒目圆睁。蒙面女神手持天平表示“公平”,宝剑表示“正义”,额发表示“诚实”,闭眼表示“用心灵观察”。造像的背面往往刻有古罗马的谚语:为实现正义, 哪怕天崩地裂。她的职责是“裁断”而不是发现, 所以女神蒙住了双眼,眼睛并不重要,而且眼睛还可能会因为看见诉讼双方的情况而造成主观上的倾向性,也可能因为受到各种干扰而难以实现正义。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 .独角兽体现的是儒家文化的人治思想。独角兽,又名獬豸,是中国上古传说中的一种神兽,它似羊非羊,似鹿非鹿,头上长着一只角,故俗称独角兽。王充《论衡·是应第篇》:“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斯盖天生一角圣兽,助狱为验。”它嫉恶如仇,头上长着非常尖利的长角,用它断狱,看到有罪者则用长角触死,吃到肚中,反映出神判而非人判的特征。在断案中,他们提倡用灵感、顿悟,靠包公式的“青天大老爷”来主持正义。独角兽怒目圆睁,努力地去发现犯罪,惩罚犯罪,集侦查、起诉、审判、执刑于一身,无视程序的法律价值,刑讯逼供滥用,冤狱频发,具有浓厚的儒家的人治文化特征。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巨大差异,与其说是传统文化背景的差异,不如说是其赖以生存的生产关系的差异。市场经济是西方法律文化产生的土壤,市场催生民主与法制。可以说,个人本位和权利本位是西方司法制度最核心的文化内涵。个人本位的价值观认为,个人价值应当优于社会价值。权利本位是伴随着个人本位而产生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认为,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公民有权主宰国家,国家应优先保障公民的主人地位及相应权利的取得。个人本位和权利本位的价值观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文明。古希腊、古罗马发达的契约关系为自由、平等、权利等法权观念的生长提供了社会条件。古希腊法与罗马法所倡导的个人本位和权利本位的价值观后来随着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大力宣扬而成为西方法律文化的主流,并进一步上升为法律观念 .与之相对应的是西方一系列先进的诉讼规则,如明确了被告人独立的诉讼地位,无罪推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国传统文化是根植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生产关系构筑在血缘和宗法关系为基础的家族、宗法社会结构上,并由此产生了家国本位和义务本位思想。它推崇家族、国家的利益,认为家族、国家利益是个人利益之本,远远优先于个人利益,个人应为家族、国家的利益而充分履行自己的义务。由此产生了封建宗法制的法律关系,等级差别严重,维护少数人的特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不分,重人情,人缘、地缘关系发达。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产关系,为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建设的提供了坚实的基石。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于它能有鉴别地汲取人类社会文化的精华,弃其糟粕,在不断地扬弃中完善自我。建国以来,我们的法制历程曾走过挫折和弯路。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民主法制观念逐渐深入人心,法制体系建设逐年完善,“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成熟与发展。疑罪从无,无罪推定,非法证据排除,恢复性司法、刑罚轻缓化等法治思想不仅在学术界有着广泛的呼声,也正逐渐演化为司法实务界的司法理念。我们也应该看到,虽然我们对司法领域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但由于传统的文化的影响以及对苏联法律制度移植的照搬照抄,在司法改革中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借鉴存在着急功近利的趋向,忽视了对法律文化的培育,没有消化吸收它们的文化内涵,没有使它们的文化内涵本土化,导致我们的法律文化仍然相当不成熟 .由于家国本位、义务本位的法律价值观、特权思想、人缘、地缘关系等传统文化的影响,我们仍然偏重于对犯罪的惩罚,忽视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保护,权大于法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干扰着司法活动,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的法律原则遭到严重破坏;司法权力地方化问题严重,一些地方执行难的问题积重难返;证人出庭效率低,“人情案”、“关系案”无法得到有效遏制,司法腐败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引入的先进司法制度如果没有相应的文化理念支持,相反却受到本土传统法律文化的不良影响,那么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异化。

  学习和借鉴先进的法律制度是一个文化整合的过程,我们要深入地认识传统文化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影响,还要学习和研究西方先进法律制度的文化内涵,使之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相互渗透和融合,最终完成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因而,文化建设便成了法律学术界和实务界面临的无可回避的共同课题。

  四、检察文化建设

  我国的检察文化是在法治贫瘠的土壤中生长和发展起来的。中国古代政治与法律制度中没有检察制度,当代中国检察文化的形成,是社会主义中国确立现代检察制度才真正开始的,至今仍然处于系统开发和全面培育的状态。加之我国的检察院虽然在建国初期建立起来,但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中被冲击撤销,直到1978年才恢复重建,检察院的基础设施、装备建设、人才积累的底子都很薄,与法院、公安等机关相比,文化底蕴就显得非常窘迫和苍白。

  在现实生活中一谈到检察文化,大家往往容易把它与唱歌、下棋、书画、打球、写作等文体活动等同起来。这只是检察文化的一个侧面 .检察文化是指检察人员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的过程中形成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道德准则、精神风范等一系列抽象的精神成果,乃至于包括信息化建设等科技强检内容在内的检察机关物质建设成果。简单地说,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在检察实践中创造的制度文化、精神文化乃至物质文化的总和。检察文化建设的作用在于以人为本,唤起检察人员的主体意识,使其从被动地服从对象变为主动地接受和享用主体,从而达到制度要求与检察人员个人习惯和修养的契合统一 .因此,我们必须针对检察官的职业特点,传承传统文化的精髓,借鉴西方先进法律文化的成果,培育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文化,从而使检察官成为具有良好政治修养、法律素质,具有崇高的正义感和使命感的一种职业群体,以适应现代法治文明的要求。

  怎样建设检察文化?这是摆在大家面前一个富有挑战性的命题。法律行业的特点呼唤着检察职业的精英化。从各地的实践来看,文化建院是人民检察院的路径选择。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诺斯提出了“路径依赖”的概念。他认为,如果一个国家不知道自己的过去从何而来,不知道自己面临的现实制约、传统影响以及文化惯性,就不知道未来的发展方向。二十一世纪是信息化的大时代,随着民主、法治的思想深入人心,随着社会的深刻变革,律师法的修改之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改也势在必行;当前犯罪的高智商化、高科技化趋势以及新罪名案件的频繁出现,需要我们的整体执法理念、综合素质不断提高,法律监督水平需要不断地提高,去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手拿一本书就可以办案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未来检察工作的希望在人才,在理念,在素质。所以,人民检察院的建院思想应该定位为:素质兴检、文化育检、科技强检。

  检察文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没有固定的模式,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从各地的实践来看,在现行的基础体制框架内确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发展模式,这是推进检察文化建设的基本途径,也是推动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的基本保证。山东省乳山市检察院2001年以前各项检察业务排在威海市末位。2002年以来,新上任的检察长苏金森提出了“理念决定通道”的观点,坚持以“文化育检”为依托,把制度和文化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刚柔相济抓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各项工作不仅走在威海前列,而且2004年被山东省评为十佳检察院之首。还有重庆市合川市检察院、沈阳市和平区检察院、山东省新泰市检察院、河南省汝南县检察院等都是着力建设检察文化,从而成为改变落后面貌或推进基层检察院持续发展的典型。

  这些地方的检察文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检察文化建设要立足于本地实际,把检察文化的内涵与当地传统文化的精华融合起来,不拘一格地在竞争中创新发展检察文化。话说回来,检察文化建设虽然没有固定的模式和标准,但万变不离其宗,离不开检察文化的意识、理念,行为、作风,物质、环境等多方面内涵。在建设途径上,我们可以从理念、素质、管理、廉政、环境等多层面培育检察文化。其中理念培育是检察文化的灵魂,素质培育是检察文化的基础,管理、廉政、环境等方面的培育是检察文化的保障。

  (一)理念培育。执法理念是检察文化的灵魂,在整个检察文化建设中处于核心的地位。对于检察人员来说,执法理念从思想上、根本上影响甚至支配着执法者的价值取向、执法态度、执法作风、执法行为和执法效果。执法者有什么样的执法理念,就会向国家、社会和人民展示什么样的法律状态和法治水平 .执法理念的培育可以从价值追求、法律信仰、职业道德、检察精神、优良传统、廉政作风、团队意识、工作氛围、士气等内容抓起,体现检察机关意识形态的总和。

  (二)素质培育。借用法学家柯克的一段名言,“法律是一门技艺,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识。”过硬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文化素质和高超的办案能力、工作能力是当代检察官的基本条件,未来的检察工作的希望在于人才,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决定检察事业的法律监督水平。提高检察队伍整体素质的途径在于学习,学习的方法多种多样,检察机关应该探索一套形式多样、方法灵活、催人上进的学习机制,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以适应新时期检察业务素质需要。

  (三)管理培育。“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园”。“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是人民检察院规范执法的重要手段。机制建设是管理培育的核心内容,是改革创新、确保司法公正的关键。不断建立、健全各项规范、制度,建立起科学高效的竞争激励机制,确保检察机关规范地行使检察职权,是新时期检察工作的重点。

  (四)廉政培育。为政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清正廉洁是检察人员应当具备的一种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只有做到自身清廉,才有资格和实效去监督其他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是否清廉、公正。检察文化内涵的丰富性——道德的、法律的和文化的,使它具有更全面的控制与调节功能,不仅规范、约制包括检察官在内所有检察人员的职业行为,同时也影响、约制与检察人员职业行为相关联人员的行为。

  (五)环境培育。检察技术装备、基础设施、检务保障等物质层面建设是检察文化的表层内容,是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第一印象,检察文化首先通过物质文化建设表现出来。因此,进一步加强办公设施、技术装备、后勤服务等基础性建设,紧紧围绕执法现代化的需要,充分体现检察文化的内涵。在此基础上,通过检察人员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彰显检察权的法律权威。(隆安县人民检察院·黄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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