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其他论文 >> 查看资料

“申明亭”调解的思考

发布日期:2009-0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在明朝设有“申明亭”。清朝沿用明朝的做法,也曾设置过“申明亭”,“申明亭”不是一种专门的司法机关,而是一种设在州、县之下具有调解功能的群众性组织

  中国在明朝设有“申明亭”。它同时具备两种含义。一是指一种开展调解民间纠纷活动的建筑。它可以容纳一些人员开展这一活动,建筑物上还有一些起到警戒的文字,起扬善惩恶的作用。二是指一种调解组织。它的调解范围比较广泛,包括有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申明亭主要设在州、县以下,数量比较多。清朝沿用明朝的做法,也曾设置过“申明亭”,大清律例中的刑律也设有“拆毁申明亭”条,打击拆毁申明亭等的犯罪行为。

  “申明亭”不是一种专门的司法机关,而是一种设在州、县之下具有调解功能的群众性组织。当地德高望重的耆老、里长等人主持调解。《大明律集解附例》中专门记载说:“凡民间应有词状,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由他们来开展调解工作具有以下优势性。

  第一,它的调解主持人比较熟悉案件的情况。他们都在基层,与当事人在内的百姓朝夕相处,十分了解百姓与本地的实际情况,也比较容易掌握相关的案情,这都便于调解的开展和纠纷的解决,不会无的放矢。

  第二,它的调解的主持人还比较熟悉当地的民俗和相关的乡规、民约等行为规范。这些行为规范长期在百姓中传播,在日常生活中被使用,已为大家所熟悉和认可。运用这些规范,不仅可以弥补国家立法的不足,还可适合当地调解的需要,容易因地制宜和因人制宜。

  第三,它的调解主持人比较有权威。这一主持人是耆老和里正,他们一般都上了年龄,在当地人的心目中算是德高望重,其德才也往往为大家所认同,有一种比较公正的形象,主持调解会体现其权威性。在调解过程中,大家对主持人的分析、判断、建议等也会比较容易接受,调解协议比较容易达成,纠纷比较容易解决。

  第四,它的调解协议比较容易执行。这种协议在调解主持人的参与下达成,双方都出于自愿,也都认可,因此就会被自觉执行。这样,调解的结果就很容易变成现实,纠纷即可迎刃而解。

  “申明亭”的设立比较适合中国农耕社会的需求。在这样的社会里,人们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安土重迁,对土地的依赖性比较强。人们聚集而居,形成村落,大家经常要见面,即抬头不见、低头见。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比较频繁,关系比较密切。为了能使大家都和谐相处,社会稳定,过上平安的生活,那就特别需要及时解决纠纷,防止矛盾的扩大化和尖锐化。申明亭在其中可以发挥独特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首先,它地点固定,数量很多。“申明亭”以其所具有的固定建筑物为工作地点,既不是无定处,又不是朝改夕变,避免百姓无所适从。同时,它在州、县以下广泛设置,数量很多,离大家居住的地方不会很远,也为大家所熟悉。这些都方便百姓,减少麻烦,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

  其次,它适用的不仅仅是法律。“申明亭”的主持人在调解过程中,除了适用法律以外,还可根据调解的需要,使用包括乡规、民约等其它的行为规范,只要能使纠纷得到解决即可。这在文化水平普遍比较低的广大农村尤其如此。在那里,文字语言的普及率不高,人们学习和掌握以此为基础的国家法律的困难比较大,但是,大家对日常生活中形成并经常能接触到的乡规、民约等行为规范则比较熟悉,适用起来也得心应手。“申明亭”都能做到这一点。

  再次,它不拘泥于法定程序。明朝对诉讼设定了一系理的程序,内容涉及诉状、起诉、证据、庭审、判决和执行等等许多方面。司法官审案不得不使用这些程序,否则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比如,大明律中刑律的“原告人事毕不放回”条规定,司法官在审案中,被告“已招服罪”,原告也别无“待事对理”的,应该释放原告;如果不放,无故稽留3天的,要被“笞二十”,以后每3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但是,在“申明亭”中则不需要那些繁琐的法定程序,只要在主持人的指导下,摆事实、讲道理,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就可以了,这大大地方便了百姓。

  最后,它没有对簿公堂的后遗症。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在司法官面前对簿公堂,双方当事人就会从此产生过结,甚至成为冤家,长期不会和好。“申明亭”则不然。在耆老或里长的引导下,大家在一种比较宽松的环境中解决纠纷,不伤和气。而且,通过这一办法解决纠纷,反而易达到新的团结,形成新的和谐。

  为了充分发挥“申明亭”在调解中的作用,明朝还采取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措施,即是严格保护“申明亭”建筑。这一建筑是调解所在地,也是开展调解工作的一个平台。明朝严厉打击破坏这一建筑的行为,以确保“申明亭”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大明律中刑律的“拆毁申明亭”条规定:“凡拆毁申明亭房屋及毁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这一量刑与用弓箭杀死人、用车马杀死人等重大犯罪的量刑相同,可见其保护力量之大。

  “申明亭”对清朝产生过影响。清朝也曾在州、县之下设立过“申明亭”,发挥其调解的作用,促进地方的和谐。在大清律例中,同样严格保护“申明亭”建筑,其量刑与大明律的规定基本相同,只是在以下两个方面作了补充。第一,增加了“亭中”两字,进一步明确了“毁亭中板榜”的行为,在表述上更为具体了。第二,增加了“仍各令修立”的内容,作为刑事附带民事的制裁方式。这一方面加大了制裁力度,刑、民事制裁方式共同使用;另一方面也可恢复“申明亭”的原状,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可见,大清律例中的规定,比大明律中的相应规定更胜一筹了。

  “申明亭”能为广大百姓所接受,还与中国长期存在的“无讼”思想与“厌讼”的法定措施有关系。明朝仍把儒家思想作为国家的主流思想,孔子的论语还有主导作用。他所主张的“无讼”思想还深刻地印烙在百姓的心目中,时时会发生作用,引导大家尽可能地避免诉讼,而走调解的道路。

  同时,国家还采用一些法定的“厌讼”措施,逼着百姓走调解的道路。早在唐朝,唐律就在斗讼、断狱等律中规定,告人罪没有明注年月、为人作辞牒加状、越诉等行为都是犯罪行为,要受到刑罚的处罚;被告刑讯结束而不招供的,要被释放,接着就要刑讯原告,在一定场合下还可刑讯证人,造成原告、被告、证人都要冒相似的刑讯风险等等。这些规定在大明律也有不同程度地反映。它使百姓对诉讼敬而远之,生怕自己稍有不适便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带来没有必要的麻烦。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诉讼的途径难走,“申明亭”也就成了大家都可选择的解决纠纷方式了。(华东政法大学·王立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龙宇涛律师
四川成都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邓桂霞律师
山东聊城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