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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医疗事故鉴定也能打赢医疗损害责任官司(梁波律师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6-11-13    作者:110网律师

【本案要旨】不做医疗事故鉴定也能打赢医疗损害责任官司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民事判决书(2013)益赫民一初字第244号
【案例整理时间】2016年10月29日
【案情简述】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不慎摔伤右腿膝盖,三天后到被告处作了MRI(磁共振成像检查),诊断意见为未见骨折,未显示半月板损伤,被告医生为原告开了舒经活络的膏药。随后的三个月内,原告右膝盖未见好转,并出现萎缩,再次到被告处就诊,被告医生没有重新对原告进行检查,直接根据原MRI诊断报告书意见,将原告收入理疗科住院治疗。并再次行MRI,诊断意见为右膝盖外侧半月板Ⅱ度损伤。原告持在被告处拍的上述两份MRI上级医院会诊,诊断出原告当时半月板已经受伤,证实了被告对原告存在漏诊、误诊情况。
【医疗损害责任鉴定】XX司法鉴定中心作出XXX司法鉴定中心(2013)法鉴字第15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医方在为患者诊疗过程中,对患者存在半月板损伤缺乏认识,未能及时诊断半月损伤,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患者现存损害后果为右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关节疼痛、影响负重功能和股四头肌萎缩,主要与原发性损伤相关,但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对患者的治疗也造成了一定影响,但属于次要因素,医疗过错参与度拟为20%-40%。
【裁判摘要】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在被告处进行MRI(磁共振成像)检查,并住院两次,但原告右膝盖一直有肿胀、疼痛的症状,参考司法鉴定意见被告在对原告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对原告的治疗造成了一定影响,医疗过错参与度为20%-40%。综合考虑被告诊疗行为对原告损害的原因力大小,以及原告损害对自身生活、工作所造成的影响等因素,更好的保护患者的健康权,本院确定被告对原告损失按照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72621.44元。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追究医疗的范围的医疗损害责任,不需要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需要做医疗损害责任司法鉴定。由于被告没有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适应的诊疗义务,对原告的损害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等经济损失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梁波律师点评】本案件属于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件,本案为原告仇XX与被告XX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司法鉴定意见确认被鉴定人原告右膝半月板损伤,经手术治疗,已构成玖级伤残,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20%-40%的过错。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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