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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轻伤一级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6-11-13    作者:江珍来律师

故意伤害轻伤一级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被告人L某与被害人G某因工作过程中小事情发生口角,G某前往被告人L某工作场所殴打L某,L某持刀将G某划伤,经伤情鉴定G某伤情为轻伤一级,被告人L某为轻微伤。后来L某报警后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江律师为L某辩护,以下是辩护词,最终法院判决L某拘役五个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L某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江珍来律师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调查和阅卷,参加法庭调查及听取公诉人发言,辩护人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被告人L某的犯罪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
1、从L某第一次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开始每次的口供都明确提到是被害人G某一进来就拳打脚踢被告人,而且一路打到厕所再到办公桌,几次跌倒,而且被告将G某殴打自己的细节都描述得非常清楚,其可信度非常高。
2、G某的陈述存在矛盾的地方,其可信度较低,G某第一次陈述称“我一进到档口,L某就拿刀向我冲过来”而第二次的陈述却说“我见他拿着刀,我就上去抓他的手”而且公安机关第二次询问他的时候问“你和L某是谁先动手打对方的?G某回答:是我先动手去抓对方手的。”而根据L某的供述和其轻微伤鉴定报告可知,事实上确实是G某先拳打脚踢L某,而并非G某避重就轻的所谓“抓对方的手”。
3、由于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已损坏,而且也没有现场证人,但是根据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几个既定的事实:被害人G某威胁、恐吓、辱骂L某在先;被害人G某两次前往L某所在营业场所找L某“算账“;L某身上多处受伤;鉴定意见书中G某的受伤为横行刀割伤口(划伤),并无刺伤。其实我们可以从微信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受害人脾气暴躁、凶残,相反L某憨厚老实,胆小怕事。公诉机关认为双方是互殴的行为,辩护人认为这对被告非常不公平。根据事发的前因后果来判断,应当并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认定,且综合G某自己的承认,应当认定是G某动手殴打L某在先。而且被害人在微信上多次放话要打死L某,并付诸了行动(两次前往营业场所找L某),从这应作出有利于L某的认定,L某在公安机关供述的可信度要高于被害人的陈述。
所以,辩护人认为在G某愤怒的殴打之下,L某为了使其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拿刀不停挥动最终造成受害人G某受伤的行为,属于防卫,但是其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被告人L某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L某在案件发生后,没有逃离现场,而第一时间拨打120进行积极施救,并拨打110报警,在现场等待警察来调查。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L某的行为不严重,而且其本身也受轻微伤。在被害人住院期间,L某的母亲前往医院看望被害人,主动要求护理,并支付了所有医疗费,双方都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事发后,L某也积极配合送被害人去医院就医,也对被害人进行了诚恳的道歉,没有使事情进一步恶化,社会危害性较小。
第四、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被害人G某因鸡毛蒜皮的小事多次挑衅、威胁、恐吓L某,并两次前往L某的营业场所找L某“算账”并出手殴打L某在先,其行为是引发本案的最终导火线,其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对于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在量刑时可以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8元钱引发的血案,确实令人遗憾万分。退一步海阔天空的道理亘古不变,既然两人已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那么让我们反思的更应该是法律意识的普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综上,恳请法庭对L某判处缓刑或者六个月左右的有期徒刑。谢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江珍来 律 师
2016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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