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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在未通知承租人的情况下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6-11-18    作者:姚雷律师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第三人已经享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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