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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承担撞人的责任?

发布日期:2016-11-26    作者:周振毅律师
2016“十一”过后冀州籍女士李某某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到生效判决,由把自己撞伤的货车司机王某、名义车主王某某向其赔偿医药费等损失
2015年4月25日,从事玻璃钢技术工作的李某某像往常一样骑车上班,经过冀州市标志性建筑“金鸡”后南行的第一个路口,被一辆快速驶过的货车撞倒受伤,后被送医治疗。冀州籍郝某某第一时间在场并与李某及李某某家属协商,提出司机是其亲戚、为其干活、由其赔钱,但无果,李某某遂将肇事司机及雇主诉至冀州市人民法院
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某委托,与委托人分析了诉讼风险、设计了权利维护方案。诉讼中,郝某某不出意料地否认其雇主身份,代理律师同时发现该车并非委托人所述报废车,经调查取证,在二审中作追加名义车主王某某为被告并由法院退回重审处理,重审一审法院再次不支持委托人有关医嘱休息期、要求名义车主王某某担责的主张,委托人即二次上诉至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周振毅律师围绕上述争议,提出王某某转让该车主张的证据不足不实,应对肇事车上路酿成事故的违法过错与司机共同承担责任;有关休息15天的医嘱内容合乎司法解释规定和实际伤情,要求委托人再行鉴定缺乏必要性,责任方更无相反证据。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上述意见,作出了终审生效判决。
古语“十赔九不全”,但本案受害人的权益几经周折,终于在司法程序的尽头获得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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