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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发生工伤,一次性失业补助金不予以支持

发布日期:2016-11-30    作者:徐亮律师
法律原则: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属于补充赔偿原则,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发生工伤,一次性失业补助金不予以支持


           案情:杜某系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瑶海区交警大队新站交警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车辆承担全部责任,杜某无责,后杜某伤情经鉴定构成伤残等级九级,杜某向瑶海区人民法院诉讼,交通事故案件已处理完毕。


           由于杜某在合肥某保洁公司在中绿广场某大厦从事保洁工作,杜某的伤害行为属于工伤,由于杜某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而在交通事故中故意以赔偿误工费为由让公司出具了工资证明,以此认定为工伤。杜某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以后向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保洁公司赔偿工伤保险项目。主张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八级工伤,主张赔偿项目如下:


          【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用
计算方法:根据医院发票计算。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计算方法:本人工资×11个月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计算方法:5484元×8个月
法律依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计算方法:5484元×15个月(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
计算方法:本人原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具体时间
法律依据:《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六、住院护理费:
计算方法:5484元×80%×住院月数(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
七、住院伙食补助:
计算方法:20元×住院天数
法律依据:合肥市人社局《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一、职工工伤住院伙食标准按照每人每天20元执行。
八、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费:
计算方法:凭发票计算。
九、交通费:
计算方法:在统筹地区以内就医的一般不支持交通费;在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凭发票计算。
      本律师接受保洁公司委托,针对杜某的仲裁请求做如下答辩:
    针对申请人杜世翠的仲裁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部分做如下答辩:
    1、申请人入职时已经超过退休年龄,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主张的仲裁请求1、10、11项应当予以驳回;


    2、申请人主张的各项工伤赔偿,已经在(2015)瑶民一初字第04882号民事判决书中予以判决给付,分别为医疗费、护理费9392.4、营养费2700元、误工费1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660元、残疾赔偿金99356元,精神抚慰金11000元,交通费800元,依据《安徽省高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条,因此,申请人主张的2/5/7、9/6均在交通事故中赔偿完毕


     3、申请人入职时已经超过退休年龄因此,依据《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5、26、27条的规定,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第3/4项应当予以驳回。


   后经裁决,保洁公司支付杜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3842元、鉴定费280元。


  总结:本案杜某主张189000元的赔偿而最终裁决支持44122元的出入点在于以下几点:


  1、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5、26、27条对于超过退休年龄是否需要支付一次性失业补助金没有约定,但是该26条规定,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两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
  (二)不足三年的,按全额的70%支付;
  (三)不足四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
  (四)不足五年的,按全额的90%支付。
  第二十六条 伤残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付
  依据该 条款推断一次性失业补助金不予以支付
  2、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不予以支持的理由在于,《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第11条对于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的补充有了明确约定,职工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行为所致的工伤,职工先获得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与工伤保险待遇相同项目标准相比的不足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无法取得侵权损害赔偿的,凭确定无法取得赔偿的法律文书或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的相关证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费用。因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工伤不应当予以支持。
  3、本案争议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否予以支持。依据法律规定和条款的理解,存在的前提是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但是杜某入职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依法不予以支持,但是由于杜某目前仍未享受城镇职工退休养老待遇,因此,目前合肥市各级劳动仲裁部门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均持以支持劳动者的状态。希望,各级部门对该条款的规定更加予以明确。
   代理人:徐亮律师,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动工伤部门业务负责人、婚姻家庭纠纷业务部门业务负责人,地址: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71号美第阳光大厦A座110室,联系方式:15755101447,微信号:1575510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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