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强化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发票印制管理
第二条 发票印制管理,包括税务机关印制统一发票管理和纳税人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的管理。
(一)印制统一发票管理
1、县区局需要印制统一发票的,应制订印票计划。印票计划应根据去年同期本管辖区统一发票的领用量、目前的库存量和基层单位领用需要制订。
2、县区局总仓票管员拟定统印发票印制计划上报市局,市局征管科审核后,向定点印刷厂下达《印制发票通知书》;印刷厂按“通知书”要求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3、定点印刷厂接到印制通知,对印制的发票进行排版,并将排版票样送市局征管科审核, 印刷厂凭审核的票样正式印刷。印刷完工后,填写《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一式二份,向征收管理科交验发票。征收管理科验收后在《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上签名,一份自行留存,一份退定点印刷厂。市局总仓票管员据以将有关数据录入“大集中系统”,并制作《发票调拨单》,定点印刷厂向指定交货的县区局交验发票。凭已签名的《发票调拨单》及发票作工本费结算凭据与发票申请印刷县区局结算工本费。
(二) 纳税人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管理
1、受理纳税人提出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申请
对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如税务机关印制的统一发票不能满足纳税人的业务需求,可以申请按照自行设计的格式印制发票。由税管员受理并指导纳税人填写《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申请审批表》,要求纳税人附送自行设计的发票式样一式四份。
2、审核上报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申请后,应审核申请企业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确实存在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求,报送资料是否完备,发票式样是否符合标准和基本要求,填报指标是否齐全正确等情况。同意印制的,加具意见层报市局审批,不规范的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反馈给纳税人,并说明原因,退回申请单位补正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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