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发布日期:2016-12-23 作者:王天军律师
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2015年4月26日18时50分许,李某乘坐张某驾驶的“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沿保沧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3公里处时与刘某驾驶的“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事故,李某被甩出车外。之后,赵某驾驶的“别克”牌小轿车撞到张某的“马自达”牌小型轿车,并将李某碾轧。该两起事故造成李某死亡。经沧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在刘某与张某发生的事故中,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与李某不承担责任。在赵某与张某发生的事故中,赵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某、张某共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张某所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为张某某。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张某某、刘某、赵某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父母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尸检费。不足部分由刘某承担70%,张某承担10%,赵某承担20%,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我所为赵某代理,我们认为刘某的违法行为是导致李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其承担责任的比例应为80%。张某在第一起事故中虽然不承担责任。但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张某未按规定摆放警示标志,未及时报警,该行为是导致李某死亡的部分原因,其承担责任的比例应以10%。赵某在第二起交通事故中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该行为是导致李某死亡的部分原因,其承担的比例以10%为宜。
经过法庭调查与辩论,法院最终认可了我方主张的责任比例。并依据我国《保险法》、《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相关规定作出了判决。
律师案例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连环交通事故。在第一起事故中,受害人李某属于张某某车辆的车上人员,刘某车辆的第三者人员。第二起事故中,李某属于第三者人员。在两起事故中李某的地位不同,保险公司的责任亦不同。另外,在事故认定书中虽然分别认定了两起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但是对于李某的死亡,需要综合考虑责任比例以及各方过错进行认定。因刘某在两起事故中对李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且刘某所驾驶的车辆保险金额最高,因此主张由刘某承担最主要的赔偿责任,这样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最能使受害人获得最多的赔偿,从而减少我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最大限度的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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