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第一例:死缓犯获减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发布日期:2016-12-30 作者:王芳平律师
2016年12月22日20:29 来源:人民网-海南频道 分享到:
罪犯马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期满后其刑罚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后刑罚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海南高院经审理查明,该犯犯罪时间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根据“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减刑,合议庭综合其服刑情况和改造表现,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遂裁定将其刑罚减刑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是我国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死缓犯经过二年考验期,无故意犯罪即减为无期徒刑,若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为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就是说死缓犯,经过考验期即可减为无期徒刑,后可减为有期徒刑,经过多次减刑,一名死缓犯实际服刑时间大约十七至十八年,死缓犯的平均刑期不足二十年。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刑罚结构存在“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不合理、不平衡、不科学的现象。为此,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刑罚结构作出重大调整,提高了死缓犯的服刑期,即延长死缓犯在监狱服刑的实际执行期。新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九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从此之后,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再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实际服刑时间不再是二十年以下,而是至少在二十年以上。刑法修正案(八)提高死缓犯实际执行刑期,体现国家对严重暴力犯罪保持从严惩治的高压态势,增强对死缓行刑的严厉性,更好地发挥犯罪预防功能,改变以往“生刑偏轻”的历史现象,使我国的刑罚结构更加科学、合理、平衡。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只有严格依法行使减刑假释这一“二次裁判权”,才能充分发挥刑法惩戒犯罪、改造罪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进而有效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尊严,彰显法律实施所体现的最大公平正义。(符武平 方茜 邱淑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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