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件尝深度解读工程施工方无资质,工程款如何进行结算
发布日期:2017-01-02 作者:王建律师
■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施工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应得到支持。建设单位应该支付未付余款。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结算依据如何认定?
- 山东省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以签约时自己资质不够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从而要求否定原来合同价,以现行市场价进行审价,并要求发包方按审价的结果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应该如何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是按照约定的付款进度结算工程款还是按照已完工程量结算工程款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是按照约定的付款进度结算工程款还是按照已完工程量结算工程款
- 施工合同中既约定不按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责任,又约定了不按期支付结算款的违约责任,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应如何适用?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举证?
- 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对中途停工的工程,双方应如何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工程款的结算依据
- 从一则案件尝深度解读工程施工方无资质,工程款如何进行结算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合同签名有风险,落笔需谨慎
- 【建设工程】确定原合同外新增工程量,获得相应工程款2百多万
-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总包单位专用账户资金被划拨
- 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欠款仲裁裁决撤销案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之五:实质性内容背离招投标文件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之四:转包和违法分包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之三:应当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之二:承包人不具备资质
- 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施工合同无效
- 飞一样的判决 --撤回又追加的被告
- 土方水保工程劳务分包欠款案
- 工程分包挂靠垫资施工结算欠款案
- 数据光缆施工劳务挂靠欠款案
- 天然气管道施工总承包工程款反索赔仲裁案
- 野外施工便道通行事故生命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