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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子女的抚养权条件和形式

发布日期:2017-01-12    作者:丁嫣律师
变更子女的抚养权条件和形式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5、协议变更。
  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抚养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必须具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这四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因为在这一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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