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其他论文 >> 查看资料

企业环评的“退”与依法行政的“进”

发布日期:2009-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成熟的法治政府究竟是什么模样,不是一两句可以形容和概括的,但肯定是在管理方面有进有退、管其所管、放其所放的政府,肯定是妥善处理好“管”与“不管”、“退”与“进”、“有所为”和“有所不为”辨证关系的政府

  据《京华时报》10月29日报道,根据近日原则通过的《环保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环保部将加大职能转变和权力下放的力度,取消涉及企业的所有评比达标活动,不再直接参与企业环评。笔者认为,环保部不再直接参与企业环评,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生动体现,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具体实践。从企业环评领域“退”出的一小步实际上意味着向依法行政迈“进”了一大步。在推进依法行政、打造法治政府的背景下,各级政府职能部门都要切实处理好“管”与“不管”、“进”与“退”、“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关系,认真解决好政府职能越位和错位的问题。

  实践证明,环保部门直接参与企业环评,既是政府职能的明显错位,同时也容易诱发官企勾结的腐败现象,相对影响环评结论的公信力。据《新京报》10月28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环境影响评价法执法检查中发现,环评编制单位和审批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影响到环评审批的公正性。当前全国一些环评编制单位往往与环评报告审批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有些是其下属事业单位,这种体制如不改变,环评审批的公正性就难以保障。环评本来是对环境影响的科学评价,特别是对企业污染指数的综合评价,环评结果直接影响企业在当地的生存状况。然而,在利益的支配下,一些地方的环评竟然与污染企业“沆瀣一气”、“狼狈为奸”,不但没有阻止污染企业的进入,提出公正的环评意见,反而成为污染企业的“保护伞”、“挡箭牌”。

  邓小平同志早就曾在其著名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深刻指出,“我们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这些事只要有一定的规章,放在下面,放在企业、事业、社会单位,让他们真正按民主集中制自行处理,本来可以很好办,但是统统拿到党政领导机关、拿到中央部门来,就很难办。”这席朴素而又精辟的话对我们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至今依然振聋发聩。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就是要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就现实而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关键就是要把那些政府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项转移出去。

  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始终是制约依法行政的体制性障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本身就包含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不适应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机制和方式的根本要求。这就要求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各种名目繁多的行政审批程序,进一步实行政企分开,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做到政府管理有进有退,管其所管,放其所放。

  依法行政从来就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蕴涵着丰富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实践过程。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指出:要“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成熟的法治政府究竟是什么模样,不是一两句可以形容和概括的,但肯定是在管理方面有进有退、管其所管、放其所放的政府,肯定是妥善处理好“管”与“不管”、“退”与“进”、“有所为”和“有所不为”辨证关系的政府。

  具体到企业环评上来,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要求,一方面,上至国家环保部、下至各级环保机关不要直接参与企业环评,切断环保职能部门与企业、环评编制单位和审批单位之间的利益链条,充分依靠地位中立的专业环评机构和环评专家,让环评结论具有更强的公信力;另一方面,要建立公众参与环评机制,尊重和鼓励公众对企业环评的参与权,赋予环评意见更浓厚的民意色彩。(刘武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