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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半月就分居妻子出轨 男子起诉离婚要彩礼

发布日期:2017-02-08    作者:蒋艳超律师
2012年,严玲(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结识男子肖永,虽然知晓肖永已经结婚,但严玲仍然和他开始了交往,因肖永有家庭,二人仅是偶尔见面。此后,严玲经媒人介绍认识刘俊,2014年春节期间,二人回赣榆老家领了结婚证并办了婚礼。婚后,夫妻俩来到苏州,二人住在严玲此前租下的房子里,严玲与肖永也就此断了来往。
  共同生活中二人诸多不合,仅过了半个月,刘俊就因为睡觉打呼噜被妻子要求搬出去。刘俊只好独自住到了单位宿舍,他多次要求搬回,都被严玲以各种理由拒之门外。此后,严玲与肖永又开始见面,肖永还和以前一样,平时下班后回家,休息时去严玲那里。2014年8月,严玲意外怀上了肖永的孩子,于是严玲向单位请了产假又租了另一处条件更好的房子,刘俊也彻底失去了她的行踪。
  直到2015年5月,刘俊去医院探望朋友时,偶然碰见妻子挺着大肚子和另一个男人手牵手等待产检,刘俊才终于明白为何妻子一直对自己避而不见。今年6月,刘俊以严玲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小孩为由至吴中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严玲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返还彩礼9万余元,并对婚内购买的奇瑞汽车转让款进行分割。严玲则称,她除了3.2万元磕头钱,没有其他拿到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有配偶者不得与他人同居。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共同居住并生育子女,存在不忠行为且系过错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准许离婚。根据现有证据,法院酌情确定被告退还原告彩礼4万元,支付原告车辆转让款4万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与案外人肖永共同居住并发生性关系,最终怀孕产子,其行为已造成原告严重精神损害,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及所造成的后果,法院酌定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最终,吴中法院判决二人离婚,严玲向刘俊支付10万元。
  承办法官介绍,按民俗习惯,彩礼多采用现金包成“红包”形式,由男方送到女方家中。若发生纠纷,女方不承认收到过金钱,而男方由无法提供彩礼给付的证据,在法律上就会比较被动,可能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后果。对此法官建议,彩礼可以采用银行转账或现金支票的形式,并保留相应依据,在现金给付的情况下也要保留取款凭证,并在有证人的情形下交付彩礼。
  承办法官说,有三种情形法院应当支持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但后两种情况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并未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属于第二种情形。
  不过,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不应以金钱作为衡量标准,彩礼换不来爱情,也锁不住婚姻。希望即将跨入婚姻殿堂的人们能够理性对待彩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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