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追要成绑架,许律师为你辩
发布日期:2017-02-09 作者:许宝石律师
2015年6月,大华公司与刘某签订了一批供货协议,按照协议,刘某支付首付款后,大华公司将货提供给了刘某,但刘某并没有依合同将余款支付给大华公司,大华公司于是要员工张某向刘某追讨。张某多次去刘某门市部去催要,但刘某都是避而不见,张某于是约了几个兄弟,在刘某居住的小区门口蹲守,在2016年8月20日夜晚,刘某与你年轻女子出现,张某等人拦住,确认其是刘某后,要求其说清货款什么时候还,口角起,张某等人将刘某塞进自己开来的车,然后将其带进宾馆看守,刘某一个劲的诉苦,说不是不还,是真没有钱,张某见刘某还是没有还钱的意图,想想自己因为这单业务,自己提成始终没有拿到,怒而抽了刘某两个耳光。警方接到报警后,经过排查,2016年8月22日晚上将刘某顺利解救,张某等人被羁押。警方以绑架罪提请批捕。
张某亲属找到许宝石律师,委托许律师为张某辩护,许律师会见张某后,与承办单位沟通,掌握了基本信息,心中已有一定的思路。阅过卷后,许律师更坚定了自己的观点,本案根本就不构成绑架罪。
分析案情:
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相似处:1、客观上,都是直接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2、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犯罪;3、主体都是一般主体。
不同处:1、犯罪目的不同,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非法拘禁罪以追讨债务为目的;2、非法拘禁只是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绑架罪以勒索巨额赎金,给被害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起诉书指控张某犯绑架罪,属定性错误,前面提到,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行为人对他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绑架,直接危害到被害人的生命健康,行为人常以杀害被绑架者相威胁,可以说绑架是一种极为严重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而本案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远未达到该严重程度,被告人张某只是为了要回自己公司的货款,是一种合法的债务,由于被害人刘某迟迟不肯支付货款给被告人公司,才导致被告人张某非法限制了被害人刘某人身自由,在这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既没有以杀害被害人相威胁,迫使家属交付赎金的行为,也没有伤害或杀害被害人行为,只是在限制人身自由的这段过程中,一时气愤打了被害人刘某两个耳光,该行为远远达不到绑架罪所要求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的程度。所以张某行为不构成该罪。法院最终采纳了许律师的观点,没有认定绑架罪。
观后:
刑案律师的一个标志就是坚持自己的观点,坚持正义,真正做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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