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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罹患抑郁症回国在家坠楼身亡 教育机构该如何赔偿?

发布日期:2017-02-15    作者:单义律师

  2011年9月考入山东某高校会计专业的甄梅梅,在校学习两年后,报名参加了学校与某国的合作办学项目,即国内2年+国外本科学习模式。甄梅梅赴国外学习期间,正常缴纳原在高校的学费, 以保留学籍。2013年7月,甄梅梅赴国外学习。谁料英语水平一般的甄梅梅面对国外全英语教学环境及出国后周围环境的全新变化,罹患了重度抑郁症, 2013年10月底,某国学院老师把甄梅梅送回国内。2013年11月某日凌晨,甄梅梅坠楼身亡。对于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甄梅梅的父母将山东某高校告上了法庭。
  
  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甄梅梅的父母、两原告之女甄梅梅于2011年9月考入山东某高校,专科学制。2013年7月,甄梅梅(乙方)与山东某高校国际教育学院(甲方)签订《山东某高校国际教育学院与项目出国学生协议》,协议约定:甄梅梅国外就读学校为某国国立理工大学会计专业。
  
  《山东某高校国际教育学院与项目出国学生协议》中,关于出国要求之一为,乙方学习成绩和外语达到外方学校要求,符合出国学习条件。关于学籍管理要求之一为,乙方到外方学校学习期间,需按学籍管理规定正常缴纳学费。若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不按期缴纳学费者,其山东某高校的学籍将被注销,不再享受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在校生的一切待遇,此后该学生的一切行为与山东某高校无关。甄梅梅于2013年7月填写了《山东某高校保留学籍申请表》,声明本人自愿申请保留所在高校学籍,并承诺遵守协议约定及所在高校相关规定。
  
  2013年7月,甄梅梅赴某国学习。2013年10月底,某国理工学院老师把甄梅梅送回国内。甄梅梅的父母前往上海将甄梅梅接回,此时,甄梅梅已经严重精神失常,被送往山东两家省级医疗机构就诊,诊断为重度抑郁症。后甄梅梅的父母将甄梅梅接回家中护理。2013年11月某日凌晨,甄梅梅在家中坠楼身亡。
  
  济南历下法院另查明,甄梅梅出国前雅思英语考试成绩为4.0。关于雅思4.0的英语水平能力,经法院查询“百度百科”,雅思4.0的分数含义系指:“只限在熟悉的语境下,有基本的理解能力,在理解与表达上常发生问题,不能使用复杂英语”。
  
  对于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山东某高校对两原告之女甄梅梅罹患抑郁症坠楼身亡是否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被告山东某高校和甄梅梅的教育法律关系中,被告山东某高校存在一些不当行为,具有一定过错。这包括被告山东某高校没有对甄梅梅进行必要的心理危机疏导及干预。甄梅梅出国前雅思英语成绩4.0,该英语水平的学生面对国外全英语教学环境以及出国后即将产生的周围环境的全新变化,还有与他人的交流可能产生障碍的负面问题,被告山东某高校未在甄梅梅出国前对其及其家长就此进行明确提示和说明;也未履行高校在与外方合作办学过程中高校应尽的谨慎的注意、审查、把关义务。被告山东某高校存在专升本的违规宣传和许诺。因此,在甄梅梅罹患抑郁症坠楼身亡事件中,被告存在一定过错,被告的不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联系,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医学常识和日常生活经验,环境或应激因素之间的交互作用、以及这种交互作用的出现时点在抑郁症发生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影响。在被告处读书期间,无证据证明被告山东某高校对甄梅梅进行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的教育,甄梅梅没有得到被告应提供的心理治疗待遇和社会(学校)支持系统帮助,而心理治疗和社会支持系统对预防本病产生和复发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学校及学生家长应尽可能解除或减轻患者过重的心理负担和压力,帮助患者解决生活、学习、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及问题,提高患者应对能力,并积极为其创造良好的环境,以防抑郁症疾病的产生和复发。本案中,作为被告的山东某高校及学生家长的两原告,均无证据证明在上述方面对甄梅梅进行过帮助,因此可以认定原、被告均有一定的过错。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原、被告各自承担50%的民事责任。
  
  综上,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此案经过济南历下法院、济南中院两审,日前终审判决被告山东某高校向两原告甄梅梅的父母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32万余元。




来源:法律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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