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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一方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7-02-21    作者:张天鸿律师
家住西昌宁远巷的刘阿姨老两口,2013年用自己的积蓄给儿子买房结婚,儿子办理房产证的时候把儿媳的名字也加上了。如今小两口离婚,女方要求分割一半房产。老两口想要挽回损失,却不知道合不合法,近日找到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张天鸿律师询问,张天鸿律师坦言刘阿姨老两口可以尽可能搜集证据,证明房子是儿子向他借款购买,或许能挽回部分损失。
  
      现实生活中,像刘阿姨老两口这样遭遇的人并不少见,本期维权版将结合刘阿姨老两口的遭遇,请律师谈谈遇到这样情况后该怎么办。
  
       案例
  几个月前的一个上班日,张天鸿律师刚到办公室,有老两口急匆匆地走进来,请你们帮帮我,我要找个律师。”“我儿媳要跟我儿子离婚,要分走一半房子,我的养老钱怎么办呢?”“这个钱能不能要回来?见到张天鸿律师,老两口你一言我一语诉说着自己的遭遇…… 
  经过了解,才知道这位大爷姓陈,阿姨姓刘,老两口都是西昌某国资公司的退休职工,2012年,陈大爷儿子27岁了还没女朋友,经过亲友介绍,小陈和认识在西昌某事业单位上班的黄女士,两人相处后,很快坠入爱河,在2013年办理了结婚手续。
  结婚时,刘阿姨他们应女方要求出资25万元在航天路某小区为儿子他们按揭购置了一套婚房,并在房产证上加上了黄女士的名字。
  刘阿姨说,当时也和儿子儿媳说好了的,这25万是他们的养老钱,考虑到向银行借款的贷款利息比自己存在银行的存款利息高不少,而且自己的存款日后都是留给儿子的,所以刘阿姨他们倾其所有给儿子和媳妇买房。
  这样一个看起来很完美的家庭,为什么会走到离婚的地步?刘阿姨迟疑了一下说:媳妇说是观念不同、价值观不同、婆媳关系难处,这我就想不明白了,我把她当亲闺女,从他们结婚开始,待人接物什么的我都教她,我从来都没想过他们会离婚,我真的希望他们好好过下去!看得出来,刘阿姨确实很困惑。
  刘阿姨说,其实他们在结婚后就经常发生摩擦,随着黄女士怀孕、儿子出生,小两口在生活方式、孩子教育等方面的矛盾越来越大,经常发生争吵甚至冷战,黄女士常带着孩子回娘家住。
      20167月,小两口一次大吵后,儿媳和往常一样带着孩子回娘家去住,只是这一次时间特别长,一个多月后,儿媳回到家,就提出了离婚,还要分家,说是房子他们一人一半,孩子跟她。刘阿姨说,没想到他们会走到这一步,既然木已成舟,她们想能不能把当初出资购房的25万元要回来,毕竟这是他们的养老钱。
  张天鸿律师随即问道:你当时出资这25万元是什么性质?有没有书面协议?款项是如何支付?刘阿姨在听到律师问得问题后,满脸茫然,她不知道问题会那么复杂。
  刘阿姨思考了一会说:他们没有签协议,钱都是取出来之后直接存到儿子卡上,当初的想法很单纯,就是觉得自己的钱闲着也是闲着,迟早也是孩子们的,她自己都说不清楚是借款、赠与、还是投资。情况了解到这,张天鸿律师心里已经有所想法。对于钱的问题,刘阿姨还是处于被动的地位。因为没有书面的证据,所以这个问题比较困难。
  律师说法
  张天鸿说,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刘阿姨出资25万元的事实,如果是借款或者投资行为,需要根据证据进行判断;如果自己说不清楚出资的性质,因缺乏证据将被定性为赠与。
  据刘阿姨说,25万元的来源既有提前支取的定期存单,也有向亲戚朋友的借款。款项陆续存入儿子的银行卡,购房定金是用刘阿姨储蓄卡直接刷卡。因此建议刘阿姨回家整理一下相关证据,比如定期取款单、银行存单、亲戚朋友转款和还款记录、曾经的借条、哪些证人知道出资买房的事实等等,做一个诉讼防御的准备。
       “如果刘阿姨儿子、媳妇都认可这25万是借款性质,那么在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共同债务。张天鸿说虽然双方没有借条,但如果儿子媳妇都认可这一事实,在离婚时将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分割。
  如果儿子和媳妇可以和好如初,则建议刘阿姨与儿子和媳妇就这个房产出资的事实进行明确,如果大家都认为是无息借款则可以补签一个合同或写个欠条;如果是赠与行为,则可以委托律师起草一份附条件赠与的合同,还原事实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张天鸿律师提醒,很多父母花大半辈子的积蓄给孩子买房,一般不会明确约定是赠与还是借款。实践中,许多父母都是拿养老钱给子女买房,如果简单的把父母的出资认定为赠与,显然对老人不公平。
  父母为子女买房,建议家庭内部写一个赠与或借款协议,此外,纠纷发生时不要盲目起诉,诉讼策略的选择十分重要,建议向专业人士寻求帮助,选择最佳诉讼策略。
本报记者 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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