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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房卖家收回房屋后如何赔偿买家损失?

发布日期:2017-03-10    作者:张静律师
房屋增值损失的确定。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并无相应的规定,参照上《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目前司法实践确定了如下认定原则:
1、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能够通过协商确定的,则按照其约定;
2、如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的:
1)原则上可比照最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同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增值损失;
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增值的差价损失;
3、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案件审理中房屋增值情况等,合理确定。
4、守约的买受人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增值而产生的损失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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