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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诉侯XX履行房屋产权过户案

发布日期:2017-03-20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案件起因 国有企业住宅房屋 当时职工只买百分之70,后下岗未买齐产权,当事人买此房屋只有当时百分之70的房屋购置证。
案件难点:1、产权不全且并未过户,需要职工身份向原企业补买         2、 原条款:双方协议标题:房屋买卖合同          3 、被告签字,其妻子未签合同
  4、当时不允许职工买卖该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案件证据:主条款: 双方就  X路X号房屋过户达成如下协议  以X万元购买该房屋百分之70(并非100产权 失误点) 2 被告需在该房屋可以过户时协助原告过户房屋,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思路: 1、与被告协商向原单位买全产权,由原告承担过户费,全产权后,不涉及原单位(非职工身份身份无法买全产权),只需起诉或协商过户问题。   2、原告所书写(以X万元购买百分之70  错误点)应以合同目的为准  双方当时是房屋全产权进行买卖而非部分, 其中合同标题、合同主条款(双方就  X路X号房屋 过户)、合同细则(条款2  剩余部分需被告协助原告过户房屋) 均表明为房屋全产权买卖,只是笔误,不影响双方真实意思。   3  经详细来了解,被告妻子在原被告签订合同后一天内 送身份证复印件给原告,且房屋买卖已过15年之久证实其知晓房屋买卖事实,合同是有效合同,可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合同过户房屋,     4、合同约定的是债权,合同只要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只要双方合意即可,并未违反当时政策(过户产权),而是在政策允许之时依据合同履约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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