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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侵权如何主张维权?

发布日期:2017-04-01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毛立诉称:2007年11月,我签订房屋预订协议购买130室房屋。后由于房价上涨等原因,开发商将本人诉至法院请求终止合同,经法院判定合同有效及继续履行该合同。2012年4月15日开始,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所谓利息并以断电相威胁。2012年7月3日,涉案房屋被强行断电,并且被告员工将涉案房屋门锁永久性破坏,我只能另行租借办公室以保证公司正常运转。被告前述恶劣行为给我及公司造成损失,现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移除妨碍,赔偿因被告的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失共计60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美意物业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妨害与开发商有关,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毛立与北京航洲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洲公司)签订《预定协议》,约定由毛立购买130室,后双方因购房一事多次发生纠纷乃至诉讼,未能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2011年12月18日,原告毛立向被告美意物业公司交纳2012年全年物业费40000元。原告毛立为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向本院提交了原告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办公室租赁协议及转账支票等,并表示其不能正常用电系因美意物业公司的恶意限电导致。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1)被告北京美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恢复向原告毛立供电并不得妨害其正常用电。
  (2)被告北京美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毛立物业管理费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告毛立与北京航洲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预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约定或法定解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毛立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权益,其对房屋及附属设施享有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故被告的一系列行为都侵犯了毛立的合法权益,毛立有权要求排除妨害。对于原告毛立主张的损失,其中的办公室租赁协议及转账支票载明的主体均为案外人,故该损失应由相应主体主张为宜;由于被告美意物业公司作为大厦物业服务企业,明知毛立的涉案房屋受到不法侵害而故意不作为,拒绝提供其义务范围内的协助、排查等物业服务,导致毛立不能正常使用涉案房屋,故对于原告毛立要求退还相应物业费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予以支持;原告毛立的其他诉讼请求,尚缺乏相应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未得到法院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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