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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能否直接解雇劳动者

发布日期:2017-04-18    作者:李丹律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并正常出勤,这是劳动者的基本工作要求,也是劳动者应尽的勤勉义务。
  实践中,以旷工为由解除员工的情况并无鲜见,但旷工解除是否必须具有规章制度作为根据,还是即使没有规章依据也能直接解雇,这在司法实践中多有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具有书面的规制制度作为依据,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除。
  另一种观点认为,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依据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告知的规制制度,如果用人单位的解除依据没有在规章制度中以书面形式体现,则构成违法解除。
  但是,任何用人单位的规制制度都无法也无需包罗万象,有一些情形,用人单位无需以书面的形式在规制制度中体现,劳动者就应当知道不可为。
  具体到旷工行为,正常准时出勤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勤勉义务和基本职业准则,毋需用人单位专门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加以规定,该义务不能因用人单位没有明确的规制制度并向劳动者告知而豁免。
   劳动者无故旷工本身是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使得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出现了障碍,从这个角度讲,用人单位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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