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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贷款委托合同中委托方违约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7-04-18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一祥兆公司起诉称:原告一祥兆公司与被告朱宁签订《房屋抵押贷款委托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向银行申请贷款,以北京市朝阳区处房屋作为抵押物,并同意原告按批贷额1%收取服务费。当日,朱宁支付3000元定金。原告依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义务,为被告争取了银行贷款4000000元。通知被告后,被告不但拒绝配合办理贷款手续,还要求原告向其返还定金。现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服务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
朱宁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原告所称的“成功申请贷款”指的是额度审批意见表,并不能确定银行最终是否同意放贷,而根据合同约定我方有权在收到贷款再向原告支付服务费;其次,合同签订时原告承诺称会在一个月内完成额度不低于5000000元的贷款手续;最后,被告提供担保的房产需要先办理解押手续.原告办理完涉案房屋的解押手续,但是远远晚于其当初的承诺期限。且被告根据正常的程序流程即可推算出被告无法于双方达成一致的取得贷款时间。原告违约在先,所以被告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抵押贷款委托合同》中约定:本协议所称房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申请人将其拥有完全产权的房产抵押给放款人(中信银行、浙江商业银行)以获得贷款,该款项可用于甲方与放款人商定的用途,抵押后的房产仍然可以按原用途继续使用或出租;甲方需向放款人申请用于消费、经营的房屋抵押贷款,特独家委托乙方代为办理申请贷款相关手续;根据约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完成以下委托事项:3、依据放款人要求向放款人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并组织甲方与放款人签署相关文件;5、办理抵押登记。为确保甲方委托事项的顺利进行,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如下事项:2、乙方通知甲方提交相关材料,签署各项合同书及相关法律文件后,甲方需严格遵守不得单方面变更;3、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为甲方的利益从事的各项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便利;4、甲方须按照银行最终批贷额的百分之一向乙方支付服务费,银行批贷后次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剩余服务费。合同后有手写条款为:1、甲方委托乙方贷款期限为一个月,如有特殊原因宽延五日,如超过期限甲方有权撤销此合同,若在此期限之后甲方要这笔贷款合同正常执行;2、我公司义务承担办理甲方在工商银行贷款解押抵押手续(备注:甲方需要和乙方办理甲方为委托乙方解押抵押手续,需做委托公证);3、甲方借乙方1000000元,月息为借款额的百分之三(综合服务费及利息)。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中信银行贷款额度审批意见表》可知:中信银行同意给朱宁授信额度4000000元,授信期限120个月。经调查,该《审批意见表》属实,授权给被告的“房产抵押综合授信”批贷分两步,第一步是下发《额度审批意见表》确定额度;第二步是借款人办完抵押登记手续,提款时向银行提交贷款用途证明、身份证,银行进行审批。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被告朱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一祥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五万元。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抵押贷款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在依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约定或法定解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一祥兆公司依约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帮助被告朱宁向中信银行申请到贷款,则被告朱宁也应当依约履行对应的合同义务,向原告一祥兆公司支付服务费,故原告一祥兆公司要求其支付服务费合情合理合法合规,应得到法院支持;朱宁在庭审中未能提出证据以证明原告承诺的事实,所以该主张证据不足,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主张也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仅仅对朱宁支付服务费的条件限制为银行批贷,并未明确要求在银行“放贷”后,故被告是否能够在201395日前取得贷款并不能成为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和根据,所以被告的该项主张缺乏合同依据,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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