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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等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7-04-19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
  法定代表人杨正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敖彬,江西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琳,江西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法定代表人罗钢,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骏,江西胜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法定代表人章爱青,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珍,江西胜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以下简称金盾公司)与被告***(以下简称移动鹰潭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贵溪分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晓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杨正平、委托代理人敖彬、刘琳,被告移动鹰潭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骏、被告移动贵溪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高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盾公司诉称:2013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移动鹰潭分公司签订了《贵溪市保安服务合同书》,该合同明确约定:“乙方(指移动鹰潭分公司)向甲方(指原告)聘用十二名保安员,每月保安服务费为16453.58元,聘用期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聘用的保安员安排在被告移动鹰潭分公司下属被告移动贵溪分公司工作;同时双方还约定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决定是否续签事宜,并通知甲方,过期按原合同执行。”该合同到期后,被告移动鹰潭分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通知原告是否续签保安服务合同,原告便按原合同继续履行保安服务,被告也没有终止原告的保安服务,双方一直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今年八月上旬,被告移动贵溪分公司突然发给原告一份《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函》,通知原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正式终止保安服务合同,原告对此提出异议,原告认为两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擅自终止合同,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保安服务费8372.44元;2、两被告支付给原告两个月的保安服务费计32907.16元及违约金5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2、《贵溪市金盾保安服务合同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应当向原告支付50000元违约金以及两个月的保安服务费;3、《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函》、《不同意合同终止的复函》、《关于***不同意终止保安服务合同的复函》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不顾原告的反对单方面终止保安服务的事实;4、原告派驻被告处的保安员何某某、张某某、胡某某、余某某四人出具的证明以及保安员手机信息照片一份,证明被告单方强制终止保安服务合同,私自辞退保安员的事实;5、被告2014年1月至8月支付给原告保安工资的单据,证明被告自2014年1月至8月应付原告保安工资131628.64元,尚欠8372.44元未付。
  被告移动鹰潭分公司答辩称:1、原告的陈述事实有误,双方按原合同继续履行是错误的,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是没有明确约定期限的合同,被告移动贵溪分公司也不是突然发函给原告,而是经过多次与原告协商,并且给了原告充分的时间,所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方不存在任何过错,不构成违约;2、本案的具体的相关事项均由移动贵溪分公司处理,所以相关的答辩及举证、质证以移动贵溪分公司为准。
  被告移动贵溪分公司答辩称:请求法院依法确定我方不存在违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我方依合同履行告知义务不存在违约,2013年度合同已终止。保安服务合同书第一项第(一)款约定,保安员聘用期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为期一年。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决定是否续签事宜,并通知甲方,过期按原合同执行。我方已于2013年12月23日向原告提出暂停续约2014年保安服务合作,在合同期满前的一个月内提出并通知不再续约,本公司已履行相关告知义务,2013年度合同到期终止,因此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赔偿违约金5万元。2、我方被迫与原告建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本公司在提出终止续约的同时,向原告发出2014年保安服务的投标邀请,将尽力提供便利,但原告未参与投标,且拒绝退出我方营业厅,本公司被迫接受原告的保安服务,双方自2014年1月起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关系,双方未就解除合同内容进行约定。本公司因公司政策变化,涉案营业厅均实现外包,无奈提出合同终止,并预留较长时间供原告撤出,原告已于2014年8月底搬出,9月、10月保安服务费应当原告方承担。3、我方如数支付服务费,不存在拖欠服务费的事实。根据本公司的财务部门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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