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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磐石乃鑫甲有限公司(ABAXNAIXINALTD)公司债券权利确认纠纷上诉案

发布日期:2017-04-27    作者:110网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万幸,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麟,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磐石乃鑫甲有限公司(ABAXNAIXINALTD.)。住所地:英属开曼群岛,大开曼群岛,乔治镇,埃尔金大街190号,富信公司服务(开曼)有限公司,邮编:KY1-9005。[IntertrustCoporateServices(Cayman)Limited,190ElginAvenue,GeorgeTown,GrandCayman,KY1-9005,CaymanIslands]。
  代表人:杨向东,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云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囝囝,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磐石乃鑫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石公司)公司债券权利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5)陕民三初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磐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08年1月29日,中华天然气公司(ChinaNaturalGas,Inc,以下简称CNG公司)与德意志信托(香港)有限公司[DBTrustees(HongKong)Limited]签订了名称为《人民币145000000元5.0%有担保优先债券发行合约》(以下简称《债券发行合约》)。同日,CNG公司、***、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以及德意志银行卢森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认股权证协议》。《认股权证协议》的相关约定主要包括:1、认股权证持有人于认股权证到期日前行使认购权的权利。2、CNG公司和***向权证持有人赎回认股权证的义务。2008年1月29日,CNG公司根据《债券发行合约》的约定分两次发行了总额为人民币290000000元的债券,并根据《认股权证协议》发行了总数为2900000的认股权证。2008年6月30日,磐石莲花有限公司(ABAXLOTUSLTD,以下简称ABAX公司)将总金额为人民币7000000元的债券,以及70000份认股权证转让给案外第三人。2009年5月1日前后,ABAX公司将总金额为人民币221000000元的债券,以及2208532份认股权证转让给磐石公司。2012年7月30日,CNG公司未能支付于该日到期的债券利息人民币6108801元,也未赎回应在该日强制赎回的金额为人民币48333140元的债券。CNG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债券发行合约》项下的违约事件,应当立即支付所有债券项下的本金和应计收但未支付的利息。2013年2月15日,磐石公司根据认股权证证书所载的“持有人选择赎回”的条款,通过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向CNG公司发出通知,要求CNG公司赎回磐石公司持有的1104266份认股权证。然而,CNG公司以及***至今未按照《认股权证协议》及其附属的《全球认购权利益交换表》约定向磐石公司履行赎回义务,导致磐石公司至今未收到任何赎回款项。磐石公司认为,***作为《认股权证协议》当事人,也在《认股权证协议》中明确承诺作为CNG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CNG公司的赎回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当依照约定向磐石公司支付赎回认股权证所对应的赎回款,否则构成违约。本案中,在磐石公司向CNG公司行使赎回权后,***未依约向磐石公司支付赎回款,造成磐石公司高达人民币81296824.50元的巨额经济损失。***的行为明显有违基本诚信以及《认股权证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故请求依法判令***向磐石公司支付赎回款、赔偿损失人民币81296824.5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
  ***针对磐石公司的起诉,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根据破产案件集中管辖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本案应由美国破产法院管辖。同时认为,鉴于与本案相关的《债券发行合约》与《认股权证协议》合同的管辖条款约定,美国纽约州的法律和纽约市及纽约郡任何州或联邦法院被当事人选择分别作为准据法和管辖法院,因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既没有管辖权,也不方便管辖,并认为应由美国纽约南区破产法院管辖更为方便和适当。
  一审法院认为:磐石公司在起诉状中称***违反《认股权证协议》约定,要求***作为《认股权证协议》当事人,按照《认股权证协议》及其附属的《全球认购权利益交换表》约定,履行其在《认股权证协议》承诺的作为CNG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CNG公司的赎回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鉴于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管辖权的确定主要应以《认股权证协议》为依据。涉案合同《认股权证协议》第二十一条约定“本协议以及每一份根据本协议发行的认股权证证书将被视为在纽约州法律下所订立的一份合同,无论为任何目的其均应根据该州的法律进行解释”,以及《认股权证协议》第二十二条约定“CNG公司以及控股股东同意,针对其所提起的任何根据或因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所规定的交易而产生的任何案件、法律行动或程序可以在纽约市及纽约郡任何州或联邦法院提起,并放弃其目前或未来可能享有的任何针对该等程序的地点的抗辩,并不可撤销的承认任何对案件、法律行动或程序该等具有非排他性管辖权的法院的管辖权”,该协议二十一条及二十二条分别约定了适用法律及管辖法院,但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与选择管辖法院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是对准据法的有关规定。而关于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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